发包人协调处理并承担其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视现场具体情况确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不采用。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不采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进度报表计划一式两份。 按通用条款之对应内容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不采用。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通用条款9.1(5)款规定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采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发包人在施工前向承包人交待清楚现场地下管网情况,发现有地下管线、文物时承包人应停止施工,报告发包人,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反之发包人未交清现场情况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由承包人按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清洁工作,否则发生违规行为时由承包人承担其罚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后十五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不采用。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基础、主体断水。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按渝建发[2003]231号综合解释施工及
验收规范所发生费用和消防检测费、防雷检测费由发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办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价格合同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本工程招标文书及招标签疑所明确的报价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承包范围外的设计变更、基础超深、现场签证等项目的结算按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础表》、1999《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和相应的《重庆市1999土建费用定额》和《重庆市2000安装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结合合同约定执行,并按补充条款的有关约定办理结算,总价下浮5%;材料价格和人工费工日按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2年4期公布的价格调整。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不采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采用。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连续停电停水超过四个小时,经合同双方书面认证后确定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不采用。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不采用。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月23日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表。
26、工程结算款及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第一次工程款在主体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第二次工程款在初验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验收合格、承包方提供全部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竣工结算的前提下,发包方在一个月内审完结算,乙方无意見,审完结算30日内发包方付至结笄总价的97%;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 ,质保金安規定执行(不计息) 。
第一次工程款在主体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第二次工程款在初验合格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不采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不采用。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本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及未计价材料由承包人组织采购,进场的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及质保书。
(2)、招标文书及答疑明确的材料价格按明确的价格。 (3)、招标文书及答疑未明确的材料价格按《重庆市建设工程造
价信息》2007年4期公布价采购。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完工后20天内提供结算资料和结算书,由发包人在收到之日起30天内审理完成。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两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不采用。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出:重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样本201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