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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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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

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函》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安监管危化[2015]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1.13 【实施日期】2015.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

标准的函》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2015]7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化工、医药行业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二、各地要结合“春季行动”,对辖区内属于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范畴的企业进行一次排查,建立排查档案,掌握企业名称、行业分类、企业性质、产品及产能、安全 1 / 2

管理情况等。

三、各地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加强化工、医药企业的日常监管。明确辖区内化工、医药企业政府负责人、行业监管人、综合监管人和专家咨询人,检查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化工、医药行业分类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3日

附件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化工、医药行业分类

代码 类别名称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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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函》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安监管危化[2015]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1.13【实施日期】2015.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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