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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l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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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5.3.2.13 拆卸车轮和轮胎充气之前,应先检查车轮压条和钢圈完好情况,如有缺损,应先放气后拆卸。在举升的车斗下检修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2.14 不应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不应空档滑行。在坡道上停车时,司机不应离开;应使用停车制动,并采取安全措施。

5.3.2.15 露天矿场汽车加油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

5.3.2.16 夜间装卸车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5.3.3 溜槽、平硐溜井运输

5.3.3.1 应合理选择溜槽的结构和位置。从安全和放矿条件考虑,溜槽坡度以45°~60°为宜,应不超过65°。溜槽底部接矿平台周围应有明显警示标志,溜矿时人员不应靠近,以防滚石伤人。 5.3.3.2 确定溜井位置,应依据可靠的工程地质资料。溜井应布置在矿岩坚硬、稳定、整体性好、地下水不大的地点。溜井穿过局部不稳固地层,应采取加固措施。

5.3.3.3 放矿系统的操作室,应设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应高出运输平硐,并应避开放矿口。

5.3.3.4 平硐溜井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5.3.3.5 溜井的卸矿口应设挡墙,并设明显标志、良好照明和安全护栏,以防人员和卸矿车辆坠入。机动车辆卸矿时,应有专人指挥。

5.3.3.6 运输平硐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m(无轨运输时,不小于1.2m)的人行道。进入平硐的人员,应在人行道上行走。 平硐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和联络信号。

5.3.3.7 容易造成堵塞的杂物,超规定的大块物件、废旧钢材、木材、钢丝绳及含水量较大的黏性物料,不应卸入溜井。溜井不应放空,应保持经常性放矿制度。

5.3.3.8 在溜井口周围进行爆破,应有专门设计。

5.3.3.9 溜井上、下口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应在附近逗留。操作人员不应在溜井口对面或矿车上撬矿。

溜井发生堵塞、塌落、跑矿等事故时,应待其稳定后再查明事故的地点和原因,并制定处理措施;事故处理人员不应从下部进入溜井。

5.3.3.10 应加强平硐溜井系统的生产技术管理,编制管理细则,定期进行维护检修。检修计划应报主管矿长批准。

5.3.3.11 雨季应加强水文地质观测,减少溜井储矿量;溜井积水时,不应卸入粉矿,并应采取安全措施,妥善处理积水,方可放矿。 5.3.4 带式输送机运输

5.3.4.1 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另一侧应不小于0.6m。

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

5.3.4.2 非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

5.3.4.3 带式输送机的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任何人员均不应乘坐非乘人带式输送机;

——不应运送规定物料以外的其他物料及设备和过长的材料; ——物料的最大块度应不大于350mm;

——堆料宽度,应比胶带宽度至少小200mm;

——应及时停车清除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不应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矿;

——必需跨越输送机的地点,应设置有栏杆的跨线桥; ——机头、减速器及其他旋转部分,应设防护罩; ——输送机运转时,不应注油、检查和修理。

5.3.4.4 带式输送机的胶带安全系数,按静载荷计算应不小于8,按启动和制动时的动载荷计算应不小于3;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静载荷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

5.3.4.5 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卷筒直径,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倍,且最小直径不应小于400mm。

5.3.4.6 各装、卸料点,应设有与输送机联锁的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并设有声光信号。

5.3.4.7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止胶带跑偏、撕裂、断带的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和卷筒清扫以及过速保护、过载保护、防大块冲击等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上行的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

5.3.4.8 更换拦板、刮泥板、托辊时应停车,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 5.3.4.9 胶带启动不了或打滑时,不应用脚蹬踩、手推拉或压杠子等办法处理。

5.3.5 架空索道运输

5.3.5.1 架空索道运输,应遵守GB12141的规定。

5.3.5.2 索道线路经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3.5.3 索道线路与电力、通讯架空线路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5.3.5.4 遇有八级或八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索道运转和线路上的一切作业。

5.3.5.5 离地高度小于2.5m的牵引索和站内设备的运转部分,应设安全罩或防护网。高出地面0.6 m以上的站房,应在站口设置安全栅栏。 5.3.5.6 驱动机应同时设置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两套装置,其中任一套装置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5.3.5.7 索道各站都应设有专用的电话和音响信号装置,其中任一种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5.3.6 斜坡卷扬运输

5.3.6.1 斜坡轨道与上部车场和中间车场的连接处,应设置灵敏可靠的阻车器。

5.3.6.2 斜坡轨道应有防止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 5.3.6.3 斜坡卷扬运输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5m/s;在甩车道上运行,1.5m/s;

——用箕斗运输物料和矿石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5m/s;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7m/s;

——运输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0.5m/s2。

5.3.6.4 斜坡卷扬运输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卷扬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卷扬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等。

5.3.6.5 卷扬机紧急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运输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均应不小于3。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保险闸的K值可适当降低,但应不小于2。

调整双卷筒绞车卷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卷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应小于该卷筒悬挂重量(钢丝绳重量与运输容器重量之和)所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5.3.6.6 应沿斜坡道设人行踏步。 斜坡轨道两侧应设堑沟或安全挡墙。

5.3.6.7 斜坡轨道道床的坡度较大时,应有防止钢轨及轨梁整体下滑的措施;钢轨敷设应平整、轨距均匀。

斜坡轨道中间应设地辊托住钢丝绳,并保持润滑良好。

5.3.6.8 矿仓上部应设缓冲台阶、挡矿板、防冲击链等防砸设施。 矿仓闸门口下部应设置接矿坑或刮板运输机,以收集和清理撒矿。

5.3.6.9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不小于80。卷简直径与钢丝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200。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5;运送人员的,应不小于9。 钢丝绳在卷筒上多层缠绕时,卷筒两端凸缘应高出外层绳圈2.5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钢丝绳弦长不宜超过60m;超过60m时,应在绳弦中部设置支撑导轮。 5.3.6.10 卷扬司机、卷扬信号工、矿仓卸矿工之间,应装设声光信号联络装置。联系信号应清楚;信号中断或不清,应停止操作,并查明原因。

5.3.6.11 在斜坡轨道上,或在箕斗(矿车)、料仓里工作,应有安全措施。 5.3.6.12 调整卷扬钢丝绳,应空载、断电进行,并用工作制动。 拉紧钢丝绳或更换操作水平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0.5m/s。

5.3.6.13 对钢丝绳及其相关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与试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应更换: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目达到钢丝总数的10%;

——因紧急制动而被猛烈拉伸时,在拉伸区段有损坏或长度增加0.5%以上;

——磨损达30%;

——有断股或直径缩小达10%。

多层缠绕的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应加强检查,并且每季度应

将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运输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隔1年做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1次。

箕斗卷扬钢丝绳的连接套拔出5mm以上,或出现其他异常现象时,应重新浇注连接。

5.4 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5.4.1 水力开采

5.4.1.1 水枪喷嘴至工作台阶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逆向冲采松散的砂质黏土岩,不小于台阶高度的0.8倍;冲采黏土质的致密岩土,不小于台阶高度的1.2倍。

——远距离操纵的近冲水枪,距台阶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在设计中确定。 5.4.1.2 冲采致密岩土并进行底部掏槽时,台阶高度应不超过10m,超过10m时,应分段逆向冲采。复用尾矿时,其开采台阶高度应不超过5m。

采用水力掘沟、明槽运矿时,其堑沟宽度应不小于台阶高度的1.5倍。 5.4.1.3 开采洗选排弃的尾矿中的泥油层,或倾角30°以上且底板较平滑的山坡砂矿,不应逆向冲采。冲采溶洞中的沉积砂矿时,应及时处理溶洞边缘上的浮石。台阶坡面上有大块浮石时,不应正面冲采。

5.4.1.4 水枪正在作业的冲采工作面,人员不应进入边坡顶部和底部的边缘。水枪停止作业时,应经过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入冲采工作面,但不应进入坡底线附近。水枪开动时,任何人员均不应在冲采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

水枪突然停水,在关闭水源开关以前,任何人员均不应进入冲采工作面。 5.4.1.5 一个台阶同时有两台水枪作业时,对向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2.5倍;并列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1.5倍。 上、下两个台阶同时开采时,上部台阶作业面应超前下部台阶作业面30m以上。

5.4.1.6 矿浆池上部的砂泵,应设稳固的操作平台和带扶手的梯子。平台宽度应不小于0.7m。

上面有行人的运矿沟槽,沟槽上应设盖板或金属网。深度超过2 m的沟槽,应设明显标志,并禁止人员靠近。

5.4.1.7 敷设有管道或渡槽的栈桥,应设宽度不小于0.5m的人行通道、栏杆和梯子。

5.4.1.8 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固定输电线路,不应设在采掘作业区内,其与作业水枪间的距离,应不小于水枪射程的2倍; ——采场内的移动电缆,不应从水枪射程范围内通过,并应保证绝缘良好; ——电气线路应有良好的防雷设施。

5.4.1.9 泥浆管道至裸露输电线和通讯线路的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5.4.2 挖掘船开采

5.4.2.1 非标准采、选船的设计和制造,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4.2.2 采、选船基坑开挖的水深,应大于船的吃水深度加0.8m以上;采、选船的吃水深度超过设计规定的吃水深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排除安全隐患;

采区实际水深低于船的吃水深度时,应停止作业;开采工作面水上边坡高度大于3m,边坡角大于矿岩自然安息角时,应用水枪及时处理边坡。

5.4.2.3 采、选船上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应安装可拆卸的护栏;甲板、桥板、梯子及高于甲板2m以上的操作平台外侧,应安装扶手;浮箱式采、选船的浮箱,应设平时密封紧锁的渗水观察孔。

5.4.2.4 采、选船的牵引绳应定期检查,其安全系数低于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5.4.2.5 挖掘作业期间,在挖掘船的首绳和边绳的岸上设置区内,不应进行其他作业。

5.4.2.6 挖掘船的安全水位和最小采幅,应在设计中规定。挖掘船工作时,干舷高应不小于0.2 m;挖掘船过河时,河面标高与采池水面标高之差,应不大于0.5m;挖掘船过河段低于安全水位时,应筑坝提高水位,不宜采用超挖底板开拓法过河。

5.4.2.7 地表建(构)筑物到采池边的距离,应不小于30m;设备到采池边的距离,应不小于5 m;人员到采池边的距离,应不小于2m。 5.4.2.8 挖掘船作业时,在其回转半径范围内,不应有人员和船只停留或经过。

5.4.2.9 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期间,行船和调船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5.4.2.10 动力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表部分,应有警示标志;横穿道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水上部分应敷设在浮箱或木排上。

5.4.2.1 挖掘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通讯和救护设备。

5.4.2.12 采场的主要进出口,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距离采场边缘30m,应设安全防护线,其内不应堆放任何杂物。进入采场的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器材。

5.4.2.13 挖掘船船体离采场边缘,应有不小于20m的安全距离。船体四周应用缆绳固定,防止飘浮摇摆,碰撞采场边坡面产生滑坡事故。 5.4.2.14 采场边坡高度不应大于10m,边坡角水上部分应控制在40°以下,水下部分应控制在30°以下。应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潜在滑坡危险地段,应自上而下放缓边坡。

5.4.2.15 过采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回填及治理,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灾害发生。

5.5 饰面石材开采

5.5.1 石材矿山开采荒料,不宜使用硐室等各种大型爆破、烈性炸药爆破。必须使用烈性炸药爆破的,应在设计中进行专门论证。 5.5.2 台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台阶、分台阶高度,根据所选定的开拓系统确定,采用直进式道路开拓时,台阶高度不大于20m,分台阶高度不大于6m;采用桅杆式等起重设备作业时,台阶高度由设计确定;

——台阶、分台阶坡面角,应根据矿层产状和节理裂隙倾角确定,工作台阶坡面角应小于80°,台阶最终坡面角应小于70°,分台阶坡面角应不超过90°或与节理裂隙倾角一致;

——采场最终边坡角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宜小于60°或由设计确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l6423-2006 

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5.3.2.13拆卸车轮和轮胎充气之前,应先检查车轮压条和钢圈完好情况,如有缺损,应先放气后拆卸。在举升的车斗下检修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5.3.2.14不应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不应空档滑行。在坡道上停车时,司机不应离开;应使用停车制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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