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密性、设计风压、平面变形性能等指标。
3、试件各组成部件应为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部件的安装、镶嵌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加设任何特殊的附件或采取其他特殊措施,试件所使用的材料(玻璃、密封材料、结构胶、铝合金型材及板材、石材、钢材、不锈钢、五金件等)应与建筑物上的幕墙采用的材料相同。
三、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试验
取相同类型、相同规格和用于相同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3处锚栓,各处数量均应不少于3个。
一、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风压变形性能 同一窗型、规格尺寸应至少检测三樘试件。 二、保温性能和隔声性能
对同一生产企业和同一保温性能等级的节能门窗每1万M2(包括不足1万M2)建筑面积(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各抽取1樘。
第十四章 室环境污染
取样方法
一、取样须知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装修工程的室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①、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建筑和装修材料在挥发污染物时,总是造成贴近墙面的地方浓度要高一些,如果现场检测取样时,取样点距墙面距离太近,结果将失去代表性。如果取样点选在凹凸墙面处、捌角处,结果也将失去代表性。因此,现场检测取样时,为了避免墙面的局部影响,取样点应距墙面不小于0.5m是适宜的。
另外通风道中的气体,与被测量房间的气体有很大差别,因此,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取样是为了对某一个被测量的房间来说有更好的代表性。 ②、现场检测取样时,取样点应距楼地面(楼面)高度0.8~1.5m。
从氡、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五种污染物的理化性质来讲,它们的气态物质在空气中的比重各不相同,有的比空气轻,有的比空气重,在绝对平静的空气中,可能有的集中在室空气的上部,有的可能集中在室空气的下部,但只要稍有扰动(如人员走动),各部分空气就会混合起来。因此,一般来说,污染物比重不同造成的影响不大。0.8~1.5m是人的呼吸带高度,在这一高度度取样检测,可以代表人吸入污染物的真实情况。
3、民用建筑工程室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室通风换气是建筑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由于采用自然通风换气的民用建筑工程受门窗开闭大小、天气等影响变化很大,换气率很难确定,而在关闭门窗的条件下检测可避免室外环境变化的影响,因此规定将充分换气的敞开门窗关闭1h后进行检测。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其通风换气设计有相应的规定,通风换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在此平衡条件
下检测,才能得真实的室氡浓度及甲醛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数据。
4、民用建筑工程室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5、布点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6、确定采样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的方法。 7、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温度和大气。
二、取样数量
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①、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设1个检测点; ②、房间使用面积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 ③、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
从取样代表性讲,自然取样点多一点代表性好一些,但太多会有很多困难,也无必要。从工程实践讲,一般一个房间总要有一个取样点,否则,房间情况各不相同,无法彼此代表。50M2以下代表了一般房间的情况。50~100M2较大的房间,由于空气流动方面的原因,房间空间各点的情况会有较大差别,因此,设2个取样点;100M2以上时,设3~5个取样点较为合适。
4、当室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一倍。
三、处理程序
1、当室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表2.13.1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环境质量合格。
系指各种污染物检测结果及各取样检测点的检测结果两个方面,均要全部符合表2.13.1的规定,否则,不能判定为室环境质量合格。
2、当室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表2.13.1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一倍。室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表2.13.1的规定时,可判定为室环境质量合格。
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检测
第十五章 工程桩
抽检方法
按市工程建设规的要求如下:
一、静载荷试验
凡是为设计提供设计依据而进行的单桩承力检测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桩验收性检测,均应采用静载荷试验中的慢速维持法。 1、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物; 2、18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3、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 4、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 5、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6、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7、地质条件复杂,基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的工程; 8、采用新桩型或新工艺的工程;
9、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明显挤土效应的工程。
抽检数量: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试桩数量不应小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小于3根;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时,不应小于2根。
一般情况下,在工程桩施工前,设计人员根据工程情况先做试验桩,通过对试验桩进行载荷试验所获得的承载力等相应的数据,再确定整个工程的桩型、规格和用桩数量。
静载荷试验中应注意:
1、试验桩应有足够的代表性,对于钻孔灌注桩,在成孔后混凝土灌注前,必须进行孔径、孔深、垂直度、沉渣厚度检测,没有代表性的桩不应作为试桩。
2、预制桩在沉桩后到进行试验时的间歇时间(休止期)不应少于桩周土体强度恢复或基本恢复的时间,持力层为粘性土,应为28天以上,砂质粉土、砂性土宜为14天以上,灌注桩应满足桩身混凝土养护所需要的时间及桩周土体强度恢复所需要的时间,宜为成桩后28天,桩身完整性检测时,休止期可适当缩短,但灌注桩不得小于14天。
3、试桩、锚桩(压重平台支墩)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3.1.1要求。 4、加载量,为提供设计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地基土破坏;为工程验收而进行抽样检测的试验桩,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的1.6倍。
5、试桩桩顶必须保持平整,对于打入桩如桩顶破环,应按原设计恢复;对于灌注桩,应凿除桩顶强度较低的混凝土,所有主筋需接至桩顶保护层下,并在此围设置加强箍筋及3~5层钢筋网片,桩顶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桩身混凝土强度且不低于C30,接桩处的桩身截面积与原桩身截面积相同,且中心轴线应重合。
二、高应变动测法
高应变试桩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桩,对地质条件相近,桩型和施工条件相同的桩,试桩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并不应少于5根;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对桩基施工质量有疑问时,应由设计方和建设方决定增加试桩数量。高应变试验采用实测曲线拟合分析确定CASE阻尼系数值,拟合计算桩数不宜少于试桩总数的50%,并不少于5根。
高应变检测时,桩顶必须处理,凿除顶部强度较低混凝土,用不得低于桩身混凝土强度且不低于C30混凝土,将桩接长至地坪以上1.5~2倍桩桩径处。锤与桩顶之间设置垫层,放置平整并及时更换。
检测时,传感器必须符合有关规要求,检测仪器(包括传感器)必须都是处在标准状态,同时量测每次锤击下桩的最终贯入度,贯入度的记录应与打桩分析仪波形记录相对应。检测过程中要不断比较桩身材料实测阻抗与理论阻抗的关系,锤击实测力与速度峰值成正比。冲击锤的锤重应不小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5%,最大落距不宜大于2.5m,贯入度应控制在2~6mm。
二、低应变动测法
适用于在地区应用的各种混凝土预制桩,灌注桩的完成性检验,判定桩身是否
存在缺陷,缺陷和程度及其位置。 抽样原则及检测数量:
1、抽样原则:随机、均匀并应有足够的代表性。 2、检测数量:对有接头的多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并不得少于10根;单节混凝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
总桩数的10%;灌注桩必须大于50%;采用独立承台形式的桩基工程,应扩大抽检比例,每个独立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桥梁工程、一柱一桩结构形式的工程应进行普测;设计单位也可根据结构的重要性和可靠性,在此基础上增加检测比例;动测以后3、4类桩比例过高时(占抽检总数5%以上)应以相同的百分比扩大抽检,直至普测。
3、在施工中发现有有疑问的桩必须进行检测,但其数量不应计入正常抽检的比例。
4、检测桩的具体桩位宜由设计会同监理共同决定,并宜在设计桩位图纸上标明,由检测方具体执行。
为了保证检测质量,对同一工程中有疑义的桩,宜采用多种方法检测,并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六 结构混凝土
抽检方法 一、回弹法
单个构件检测:适用于单个结构或构件的检测。
批量检测:适用于在相同的生产工艺条件下,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同类结构或构件。按批进行检测的构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构件数量不得少于10件。抽检构件时,应随机抽取并使所选构件具有代表性,测区的布置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二、钻芯法 ㈠ 芯样应在结构或构件的钻取部位
1、结构或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 2、混凝土强度质量具有代表性的部位。 3、便于钻芯机安放与操作的部位。
4、避开主筋、预埋件和管线的位置,并尽量避开其他钢筋。 ㈡ 钻取的芯样数量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单个构件检测时,每个构件的钻芯数量不应少于3个;对于较小构件,钻芯数量可取2个;
2、对构件的局部区域进行检测时,应有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确认具体的钻芯位置及芯样数量。
三、超声回弹综合法
1、按单个构件检测时,构件上应均匀布置不少于10个测区,对长度小于或等于2m构件,其测区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5个。
2、对同批构件按批抽测时,构件抽样数不应少于同批构件数的30%,且不少于10件。
3、按批抽样检测,批构件应同时满足以下的技术条件: ①、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 ②、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及龄期基本相同; ③、构件种类相同;
④、在施工阶段所处状态相同。
第十七章 现场砌筑砂浆(筒压法)
抽检方法
1、当检测对象为整栋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应将其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分析的结构单元,每一结构单元划分为若干个检测单元。
2、在每一检测单元随机选择6个构件(单片墙体、柱),作为6个测区,当一个检测单元不足6个构件时,应将每个构件为一个测区,在每一测区位随机布置若干测点,且不少于1个。
3、在每一测区,从距墙表面20mm以的水平灰缝中凿取砂浆约4000g,砂浆片,块的最小厚度不得小于5mm。每个测区的砂浆样品应分别放置并编号,不得混淆。
第十八章 预制构件
抽检方法
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一、检验容
1、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
2、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 3、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验; 4、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当采取加强材料的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时,可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当采取上述措施并有可靠的实践经验时,可不作结构性能检验。
“加强材料的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包括下列容: ①、钢筋进场合格后,在使用前再对用作构件受力主筋的同批钢筋按不超过5t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对经逐盘检验的预应钢丝,可不在抽样检查; ②、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检验合格后,再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③、混凝土按5M3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留置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④、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入模后的主筋保护层厚度、拉预应力总值和构件的截面尺寸等,应逐件检验合格。
二、检验数量
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1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一类产品为一批。当连续检验10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规定的要求时,对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构件,可改为不超过2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同类型产品”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结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