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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精神作用及培养途径探析
作者:赵楠楠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1期
关键词 民法精神 作用 培养 有效策略 作者简介:赵楠楠,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21
民法涉及到社会和活动中最广泛、最普遍的法律规范群体,是法律体系的基础。我国现代化民法的构成,是社会变革的驱使,也是法制建设的必经之路。传统的大陆法系法学著作认为,按照法律的属性,可以将各种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对于我国来说,宪法属于公法,而民法则属于私法范畴。随着社会的变迁,宪法的法律效力超过了民法,成为民法的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也由宪法保障。如果民法在法律体系中扮演“一个部门”的角色,那么民法的作用只有局部性和局限性。如果将民法作为基本法,那么民法的作用则会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因此,有必要对民法、民法精神进行清晰、深刻地认识,培养立法、司法、守法主体的民法精神,以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 (一)“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不仅是民法内涵的集中体现,也是民法确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法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公众的社会生活以及社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以公众需求,体现公众自由、平等的人格。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社会主义法以人为本的法律,它是以保障人权为最终目标的。 (二)平等
民法能够调整公众的社会关系,体现公众的社会主体地位。民法的平等精神表现在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是民法所特有的性质,也是民法作为基本法的重要要求。此外,民法的平等精神还体现在对社会市场经济的管控与调整中,能够保证经济活动的公平性,使社会公众在经济市场中平等享有发展权利。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可以自由选择设立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三)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