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修订)
《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修订)
总 则
第1条 采煤是矿井开采系统工种中的重要工艺,它包括落煤、装煤、运煤、支护、回柱放顶等工艺过程。因此,在采煤工作面及回采巷道内进行工作的各工种都必须执行本规程。
第2条 在采煤工作面进行操作和指挥生产的人员都必须学习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本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及所属工种的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殊工种须持有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否则不准进行上述工作。
第3条 经考试合格的新工人或临时参加采煤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在有经验的老工人指导下操作,经过不少于3个月时间的实践,方准独立操作。 第4条 各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了解工作面情况和接受任务;下井前必须穿戴齐全劳动保护服装和用品,进入工作面前必须携带齐全必用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到达工作面或工作岗位后必须认真检查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环境(顶底板、煤帮、采空区、瓦斯、支护及其它设施的情况等),按规定交接班,妥善处理好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
第5条 各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和工程规格质量要求进行操作。要严格执行操作顺序,不许擅自改变。
第6条 在实行多种工种兼职的劳动组织时,除本工种外,必须学习所兼工种的安全技术规定和操作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兼职工作的操作。否则,任何人都无权指挥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7条 操作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操作对象及环境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第8条 在采煤工作面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知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
1 / 74
第9条 操作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遇有其它情况,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3条执行。
2、采煤工作面以及工作面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内,在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10条 采煤工作面遇下列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工作,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向上级汇报,经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恢复工作。
1、工作面顶板显著来压,造成支柱大量折损及严重片帮冒顶; 2、风量骤变,风向改变; 3、空气聚然变热或变冷; 4、有害气体超限,有异味;
5、空气湿度和雾气骤然增加,煤帮、顶底板淋水和涌水量突然增大。 第11条 本工种工作与相邻岗位的操作人员有关时,必须事先主动联系,经确认不影响他人安全时,方可作业。
第12条 非所属操作项目的各种人员,一律不许擅自开动、移设该工种操作范围的设备、设施、管线、支护等。
第13条 工作面、顺槽输送机开停信号的使用一律执行谁停谁开的原则。若输送机长时间停开应在详细检查和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开输送机信号。
第14条 工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15条 本规程是以长壁工作面各工种的操作方法为主编制的。列入本规程的操作方法是基本的、普遍采用的方法。由于各个煤矿具体条件和情况不同,本规程不可能包括一切工种和各种特殊情况的操作规程,各单位可制订适合自己具体条件的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但不能违反本规程。
第16条 本规程由生产矿长负责贯彻执行;解释权属淮北矿业(集团)有
2 / 74
限责任公司。
电钻打眼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电钻打眼工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2条 打眼工应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打眼。要根据顶底板状况及地质构造和煤壁凹凸情况合理调整眼深和眼距,保证放炮后顶底板完整、煤帮平直,采高和开帮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3条 必须使用设有短路、漏电、过载及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第4条 检修电钻必须在指定修理室进行。严禁在工作面随意拆卸检修电钻。
第5条 禁止在旧眼、残眼内或煤(岩)裂缝中打眼。打眼必须停车,禁止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钻杆。
第6条 做到“三不打”,即不打顶板、不打底板、不打夹矸。 第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在向调度所及区值班汇报并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继续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发现煤层中有连续小炮声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 3、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的透水预兆时;
4、打眼中突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立即停钻并不准抽动钻杆; 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 6、控顶距离或空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7、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或倒棚未扶处;
8、在自溜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出煤或溜槽未闸死或未喂实时; 9、抵抗线小于0.5m。
对上述1、2、3、4项,如情况紧急,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
3 / 74
第8条 打眼工作顺序:准备(领取工具→携带工具→敷设电缆)→检查→处理→打眼操作(试转→开眼→钻进→排煤粉)→工作结束。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第9条 领取电钻等工具时要认真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电钻的机体无裂纹破损,风翅完整、风罩合格、螺丝、螺帽、销子等齐全牢固;
2、电钻开关灵敏可靠、防爆插销严密,如发现有火花痕迹,不准使用; 3、钻杆平直,钻头锋利;
4、试转一下,其转动方向正确、声音正常;
5、电缆护套无破损、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不漏电; 6、带齐钻杆、钻头、铅丝(铁线)、护套、手镐、长撬棍等必须的工具。 第10条 电钻、钻杆、电缆的携带。
1、将电缆绕成圆圈,其一端固定在电钻上并要系结好,要手提电钻手把或肩背电钻和电缆。不准安上钻杆挑着电钻行走,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更不准带电拖拉电钻,严禁强拉硬拽;
2、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 3、急倾斜工作面要用结实绳子绑套运送电钻;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电缆; 第11条 打眼电缆的敷设:
1、巷道内的电缆都必须吊挂整齐牢固,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积; 2、电缆横跨输送机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0.5m以上悬挂牢固,以免煤、矸、材料等挤碰。
第12条 打眼前的检查处理:
1、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应进行全面检查,待问题处理好后方可打眼。打眼前必须敲帮问顶,遇有伞檐、活块等应用手镐、长撬棍处理掉;
2、若支柱紧靠煤帮,要按规定开出炮道,然后才能打眼;
3、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系在上衣内,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等外露。
4、用铁丝把钻头牢固在钻杆上,钎尾套在电钻卡套内,要紧密结合,起
4 / 74
动电钻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
第13条 打眼顺序只能向电钻电源的方向进行。 三、打眼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第14条 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侧紧握电钻手把操作。
第15条 开眼时,煤硬先用手搞刨点定位,煤软可直接用钻头开定眼。定好位后,使钻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二、三次,使钻头钻进煤体。
第16条 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打眼的方向和角度。推进时要均匀使劲,不可用力过猛,要顺势推进,每隔一段时间要来回拉动钻杆、排除煤粉。
第17条 打够眼深后,必须将钻杆来回拉动几次,把眼内煤粉排净。底眼要用木契或大块煤掩盖好,以防煤粉堵塞。
第1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 1、出现卡钻;
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
3、电钻外壳超温(60℃或烫手)或有焦味; 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 5、电钻外壳带电。
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
第19条 薄煤层工作面必须停输送机进行打眼。
第20条 在大倾角工作面打眼时,应在其上下方设置挡板。用笨溜子运煤的工作面应先将溜槽装满煤,然后打眼。
第21条 工作面有淋水处,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 第22条 处理瞎炮时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长直接指导或放炮员的配合下进行打眼;
2、应用木杆或竹杆挖出部分炮泥,并插入炮棍以确定瞎炮炮眼方向; 3、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平行瞎炮眼打新眼,其深度可稍大于瞎炮深度;
4、要做出有瞎炮的显著标志。
5 /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