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内与被执行人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丙公司罚款,也可对丙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知识点]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一定的法定条件,协议由一定法院对其诉讼的管辖。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法律要求的条件。法律要求的条件,一是形式的,即必须要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其协议应当在书面合同中有明确的记载;一是实质的,即必须就一定的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所提起的诉讼,也就是只就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二是法律限制的条件,一是协议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一是不得违背专属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有关的法院,即当事人住所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无所在的法院。 关于执行中止,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带特殊情况小时后,恢复执行,叫做中止执行。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是: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力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的。 关于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院通知,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完成执行任务。 民事诉讼法案例11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有关合同争议的管辖权的确定以及指定管辖 [案情]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www.592kaoshi.com/read.php?tid=2244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1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问题]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李有良应当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根据《民诉法意见》第43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又根据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又根据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www.592kaoshi.com/read.php?tid=2244 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钱财旺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其雇主乔小伟应为被告。而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因此乔大伟应和乔小伟为共同被告。又乔小伟的修理铺挂靠在正华修理厂,所以正华修理厂应当和乔小伟、乔大伟一同为共同被告。 (2)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1县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民诉法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汽车修理地(甲市c区),被告住所地为乔小伟的住所地(甲市a区)、乔大伟的住所地(甲市b区)、正华修理厂所在地(甲市1县)。所以本案中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1县法院都有管辖权。 (3)李有良有权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他向几个法院都起诉,先立案的法院有权管辖该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中李有良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他向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都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该案。 (4)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以本案中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当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对此判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www.592kaoshi.com/read.php?tid=2244 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知识点]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有关合同争议的管辖权的确定,根据《民诉法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某个具体案件,指定其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与以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方式一般用裁定,所以又称为裁定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的,主要是:由于特殊原因,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于管辖权发生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以本案中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当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12 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www.592kaoshi.com/read.php?tid=2244 [案情] 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问题] (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 (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 [答案] (1)天南公司的行为正确。因为:一是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依法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是a银行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诉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本案中a银行提供的担保方式并没有约定,应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天南公司当然可直接将a银行列为被申请人。 (2)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仲裁法虽规定了“或裁或审”原则,但只是规定法院应不予受理,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且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在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取得管辖权。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www.592kaoshi.com/read.php?tid=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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