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管理办法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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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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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电力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
及竣工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业扩报装管理工作,提高电力客户受电工程质量,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内蒙古电力公司业扩报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专业术语定义
第一条 客户受电工程是指客户为满足其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电气装置的新建或改建工程,是位于产权分界点客户侧的电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总称。
第二条 供电方案是指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方式。供电方案应包括客户基本信息、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回路、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方式及路径、用电受电方式、受电设备容量、用电负荷计算、调度通信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电价执行标准、功率因数要求、保安电源配置方式等,还包括系统短路容量、系统接地方式、保护装置要求及对谐波的限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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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接地是指将电力系统或建筑物电气装置、设施过电压保护装置用接地线与接地体连接,称为接地。
第四条 接地电阻是指接地体或自然接地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电阻的总和,称为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的数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经过接地体流入地中电流的比值。
第五条 中间检查指供电企业以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的的设计文件为依据,根据客户提供的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及其它工程记录、技术资料,组织电力生产技术人员对客户受电工程的隐蔽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条 竣工验收是指供电企业以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为依据,根据客户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和技术资料,组织电力生产技术人员对客户受电工程的电气装置施工质量及其生产准备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应由客户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的申请材料。供电企业应经过有效方式提醒客户进行申请。
第八条 中间检查客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中间检查报验单; 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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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电阻测量记录; 其它必要的资料或记录。
第九条 中间检查客户报验单主要包括: 中间检查报验单位名称; 申请报验项目名称、地点;
施工及试验单位名称及相关资质证明; 客户联系人及其电话。
第十条 竣工验收客户申请材料应包括: 竣工报验单;
竣工验收报告和缺陷整改记录; 工程竣工图及说明;
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安全工器具的试验报告; 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 电气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值班电工名单及资格;
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或记录。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客户报验单主要包括: 竣工报验单位名称; 申请报验项目名称、地点;
承装、承试单位名称及相应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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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联系人及其电话等。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严格审核客户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符合申请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启动中间检查或竣工验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向客户一次性书面告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具体原因。客户应按照要求补全相关申请材料后,再次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客户,供电企业应及时与客户预约现场检查时间,告知现场检查的项目和应配合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中间检查或竣工验收。因客户原因需调整检查时间的,客户应说明具体的原因并重新提交报验单或提供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 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的期限应符合《供电监管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应经过查验工程实物质量和工艺,查看施工记录、监理记录、试验报告等方法进行。当对相关实物质量、记录、报告等有疑问时,可采取询问、查证等方式,必要时可安排现场试验。
第十六条 对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项,供电企业应以书面形式(《中间检查报告单》及《竣工验收整改通知单》)一次性通知客户。客户应按要求和时限落实整改,并做好记录,整改完成后向供电企业申请复查或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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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