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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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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试运行)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我校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等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资产管理处为全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价值的确定;固定资产新增和验收;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评估和盘点等。

二 范围、分类和作价

第三条 学校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后勤管理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均要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验收建账等手续,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有关规定,学校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大类。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学校按固定资产特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类。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

1、永久性的房屋及室外构筑物(道路、管道、亭廊等); 2、单价1000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设备;

3、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计入固定资产,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等。维持现状。

第六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1、临时简易房屋和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2、替换性资产,如零部件;

3、对达不到入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价格计价。 2、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接受捐赠或调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评估价值或根据捐赠者/调出单位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将固定资产的大型维修支出; 3、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需要变动时,由使用部门负责将有关证明资料收集齐全,向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重要信息变动,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配合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三 新增和验收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我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并原则上应按计划进行。编计划时,不但要考虑实际需要,同时要考虑存放安装条件,使用技术水平和配套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验收分为使用单位初次验收和学校验收小组二次验收两种形式。

北京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运行)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学校固定资产是我校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等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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