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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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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

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建发[2007]7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3.28 【实施日期】2007.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市属有关企业:

现将《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重庆市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建管处)联系。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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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两个等级,其专业类别按建设部和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2 / 5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管

理;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的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申请,以及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补办和更换事项。

(一)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报送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二)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并获得建设部统一格式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方可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3 / 5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建发[2007]7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3.28【实施日期】2007.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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