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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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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

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有科以义务,必然就有免除义务。而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原来应负有的义务,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予以免除。

(三)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

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加以确认。 二、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内容庞杂,表现形式多样。因此,对行政行为的科学分类,历来为行政法学所重视。我们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这三类划分较基本,也具有较大意义。现介绍如下:

(一)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而认定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可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一般说来,处于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中的行政相对

人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而处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中的行政相对人则是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不仅是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上的划分,而且也是行政法律制度所确认的一种分类方式。如何区分?有以下几个标准:1、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有特定性。2、行政行为的内容可否反复适用。3、是否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直接影响。

当然,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表现在:抽象行政行为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而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抽象行政行为运用于法律实践的结果。 (二)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选择、自由裁量余地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所谓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使行政职权的条件、范围、标准、形式及程序等来行为,而没有自由斟酌、选择和裁量的余地。

所谓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有一定自主选择和裁量余地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实施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又称为被动行政行为和消极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这一分类有利于分析行政行为的实施条件和判断行政主体是否不作为。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只有成立的行政行为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相对人不服,也才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尚未成立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更不会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受行政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2)必须是实际已经行使了行政职权或履行了行政职责,即有实际行为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3)行政行为必须是已经成熟和确定。(4)行政行为还必须具有法律效果,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否则,即使有行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为行政行为的成立。 三、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成立,必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已成立并发生法律的效力的行政行为并不一定是合法行为。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一) 行为主体合法 (二) 行为权限合法 (三) 行为内容合法 (四) 行为程序合法 (五)行为形式合法

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行政行为。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不同的行政行为因产生的原因、针对的事项、行为的内容和实现方式的不同,而可能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效果,但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又称推定有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管合法与否,先推定合法有效而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必须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确定性,非经有权主体、依照法定程序,而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的法律效力,也即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得拒绝。 (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应当有保证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即执行力包括“自执行力和强制执行力”。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 (一) 行政行为的生效

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

(二)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有科以义务,必然就有免除义务。而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原来应负有的义务,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予以免除。(三)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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