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变质、防虫鼠、防野蛮装卸,保证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额外包装不得另行收费。
第二十五条 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商必须保证药品的配送,凡不能及时响应平台有效采购订单信息的,视为缺货,两次订单相隔5个工作日没有满足供应的为短期缺货,连续15天以上不能供货的为长期缺货。每三次短期缺货和一次长期缺货的,作履约不良记录予以网上公告,被公告三次(含三次)以上也未提出正当的申述理由的,取消其所有品种成交资格,终止全部合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细则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工作制度,选购药品应召开本单位药事管理工作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加强对药品采购人员的规范管理。药品的使用管理应纳入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按月或季度定时编制药品采购计划,网上报出采购计划的时间为:月采购计划(订单)应在上月25日前报出;季度采购计划(订单)应在上季未月的15日前报出。紧急用药可随时报出,并在留言栏中写明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选药要按照合理用药、规范用药的原则,在确保同种药品中低价位药品供应的前提下,兼顾不同的用
药层次和药品的价位需求,要保证覆盖全部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目录。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本医院的基本用药目录,除“毒、麻、精、放、解毒”类药品外,临床用药全部来自挂网限价和成交药品。药品收支单独建立专帐管理。
第三十条 提倡开展医院临床用药评价工作,要按合理用药,规范用药的原则,对医师用药情况进行评价。医院使用的专利、原研、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中成药的金额占同期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为:三级甲等医院不得高于40%;三级乙等医院不得高于30%;二级甲等医院不得高于25%;二级乙等不得高于20%;其他医院不得高于10%;其中主要负责省级医疗保健、省级离退休老干部保健的三级甲等医院可放宽到45%。
第三十一条 建立备案采购制度,凡属备案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应按《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采购。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商应予以退货:验收不合格的;因包装损坏使药品变质的;因有效期不足半年的;临床反应药品质量有问题的。医疗机构在到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退货,并与成交商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律不准退货。如发现假药、劣药要及时举报并封存待查。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采购药品的价格应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以成交价为基准,如医疗机构的实际购入价低于成交价的以实际购入价采购。
第三十四条 临时零售价的核定,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鄂价农工〔2006〕94号文件规定,一般药品以实际购入价顺加15%为医院的零售价;单价在500元以上的药品加价额度最高不得超过75元;在采购周期内,如遇政策性调价,挂网采购的药品在医院临时零售价,一律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将医院临床使用的药品明码实价公布在候诊大厅,以方便患者核对药价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平台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负责网上采购平台的技术管理与数据维护。主要职责是:
(一)药品网上采购平台的维护和操控,确保网上采购平台数据和信息的准确、畅通、安全。
(二)成交撮合,根据网上采购平台信息帮助撮合全省(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网上药品交易。
(三)提供网上采购、交易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定期统计、汇总、分析全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数据,为“两委会”办公室掌握、监管全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五)开设专门窗口,接受和处理医疗机构和成交供应商对平台因技术和操作失误而引发的投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湖北省卫生厅、省纠医办在指导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全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后续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定期公布。
各级纠风办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药品购销过程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积极支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药品网上采取工作。
各市、州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应依照本细则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定期向省指导委员会报告监管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医疗机构的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1、不按规定要求与成交商签订总《药品购销合同》的; 2、不按规定程序选购药品的;
3、在挂网成交药品目录范围之外进行采购的; 4、所有采购品种、数量、采购全过程未按规定通过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系统完成的;
5、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成交药品临时零售价的; 6、以单位(包括科室)和个人名义收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各种“回扣”、“开单提成”、“违反规定的赞助”、“科室提单费”、“进药费”、“新药评审费”等类似行为或受贿的;
7、与药品采购和使用相关的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凡发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影响达标和纪律处分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生产企业以及生产企业委托的经营企业的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1、直接配送或指定的配送企业在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后不按时足量满足供药、或只对“配送单元”中部分医疗机构供药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组织配送成交药品,并按履约不良记录予以网上公告三次以上者,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