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凡造成国家和地方重点水生野生动物损害和损失,资源量损害和损失可参照本标准的方法进行评估,其价值由省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确定。 5.2.2 渔业生产设施损失、渔具损害以及清除污染费用按实际投入计算。
5.2.3 海洋生物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应加入实际赔偿和补偿费用中。 5.2.4 上述各种赔偿和补偿费用纳入环保投资和成本核算中。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山东近海四个海域界限
莱州湾及渤海湾南部海域界限:西至无棣县的大口河口,东至黄渤海分界线(即辽宁旅顺老铁山角至山东蓬莱阁);山东半岛北部海域界限:西至黄渤海分界线,南至北纬36°50′;山东半岛南部海域界限:北至北纬36°50′,南至北纬35°30′;海州湾海域界限:北至北纬35°30′,南至日照市的绣针河口同纬度海域。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
凡违规建设项目用海所造成的生态破坏为损害赔偿,凡合法建设项目用海所造成的生态破坏为损失补偿。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水产品价格
水产品价格按照当时当地价格计算,并出据市场管理部门的价格证明材料。
由于目前渔业资源的种群结构发生较大的变化,其渔获量的质量也明显降低。据调查统计,优质经济鱼类所占比例为1/3,余者2/3为低质小型鱼类。为此,建议游泳动物的当地平均价格按此比例计算。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生物量系数的修正
表1中的生物量为计算时的基本生物量,因其工程的不同对其生物量的损害也存有差异,特别是潮间带生物量差异更为显著。根据违规用海加重处罚的原则,赔偿系数应大于补偿系数。在计算生物量时,根据其具体损害程度补偿和赔偿分别采用0.7~1和1~1.3的系数进行客观的修正,使其量化计算更加符合实际。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基础数据使用的时效性
由于生物资源是随外界环境的差异而变化,同时其本身也存在着周期性的变化。为此,表1中的基本生物量的时效性,定为自公布实施后的五年内有效。若有依据充分和更符合实际情况的最新数据,也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