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控的强制方法。
4.拘留。亦称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5.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羁押审查的强制方法。
(四)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的自诉材料等,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并应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刑事案件必经的法定阶段。
2.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末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行为人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
3.提起公诉。由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对刑事被告人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法院予以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4.刑事审判。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为普通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为特殊程序。
5.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交付执行机关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依法进行的各种活动。
四、我国的仲裁和调解法律制度 (一)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在我国,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 2.公平原则。 3.独立原则。 4.裁终局原则。 (二)调解法律制度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活动。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
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
1.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协商调解民间纠纷的活动。 2.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
3.司法调解,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