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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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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它居于中国政治制度多层次结构中的核心,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与专政是辩证统一关系,两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指的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全体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民主权利,是人民民主专政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它表明我国实行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是坚持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权,工农联盟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共产党领导下,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直接反映我国国家性质的、表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的、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

1.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全国各族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高效协调运转。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既不同于有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也根本不同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在多党合作的关系中,共产党是处于政治领导地位的唯一政党,虽然共产党同其他民主党派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组织上是独立的,但在政治上,各个民主党派是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共产党的这种领导地位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而为全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一致公认的。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在共产党领导下,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的关系是一种政治上密切合作的关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共识,是多党合作制的政治基础。多党合作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一方针是多党合作的思想基础。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自治地方除了享有一般地区的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地区的自治有机地统一起来,这既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发挥地方优势,促进各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的发展,共同繁荣,又能保证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时规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式主要有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以及巾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公魁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它包括: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 5.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6.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7.特定人的权利。

公民基本义务,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应当履行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责任。它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保守国家秘密。

4.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5.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6.依法纳税。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则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行为要做到合理0恰当和适度。 i

3.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二)行政行为 }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效力有:

1.确定力。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即不可变更力。

2.拘束力。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关人员的约束效力,包括对行政机关自身的拘束力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执行力。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又称为实现力。

二、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及其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保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2.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3.权、责、利统一原则。

4.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5.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经济法主体

根据职能性经济活动的类型,可以把经济法主体分为五类,这五类主体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主体形式。

1.国家。 2.国家机关。 3.社会组织。

4.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三、民商法律制度 (一)民法及其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闻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以及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刨造的标记、信誉等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内涵与外延是随着人类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丰富和拓展的,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分为两类,一类是文学产权,亦称著作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

1.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

3.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及其基本原则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处罚都必须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也不进行处罚。

2.刑法适用一律平等原则。这是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刑法适用一律平等原则要求:对于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等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二)犯罪概述

所谓犯罪,就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一个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要素。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各种要件的总称,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问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犯罪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目的和动机等因素。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有: 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受理是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予以立案审理以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2.第一审程序。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经过审理,第一审作出四种类型的判决:

(1)维持原判。 (2)撤销判决。 (3)限期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

3.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亦称上诉审程序,是在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前,因当事人申请上诉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作出如下审判处理: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亦称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也不是一个独立审级。

5.诉讼执行程序。行政诉讼的执行,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

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主体主要包括法院、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1.审判程序分为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还可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此外还有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应当根据案情分别对上诉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定条件下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也可以申请再审。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括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程序。

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刑事诉讼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两个方面: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1.立案管辖,亦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刑事案件首先由谁立案、谁开始诉讼的问题。

2.审判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人。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1.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k

2.取保候审。公安机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倮址1: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控的强制方法。

4.拘留。亦称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5.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羁押审查的强制方法。

(四)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的自诉材料等,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并应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刑事案件必经的法定阶段。

2.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末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行为人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

3.提起公诉。由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对刑事被告人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法院予以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4.刑事审判。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为普通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为特殊程序。

5.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交付执行机关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依法进行的各种活动。

四、我国的仲裁和调解法律制度 (一)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在我国,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 2.公平原则。 3.独立原则。 4.裁终局原则。 (二)调解法律制度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活动。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

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

1.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协商调解民间纠纷的活动。 2.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

3.司法调解,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点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它居于中国政治制度多层次结构中的核心,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与专政是辩证统一关系,两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指的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全体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民主权利,是人民民主专政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它表明我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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