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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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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无从实现。依法治国同样离不开党的领导,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者,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既谈不上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也谈不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

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否维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是评价依法治国成败的关键。能否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也是检验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治国理政的过程。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共识性、指导性的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从事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1.反映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2.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3.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4.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5.从中国国情出发。 6.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其深刻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第三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和国家安全意识

一、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树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宪法和法律权威的维护,不仅有赖于法律 、外在的强制性,还有赖于公民内心认同法律的自觉性。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公民法律修养提高的重要标志之一。十七大报告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一社会氛围的形成,正是公民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 外在表现。

二、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

所谓法律思维,是按照法的原理、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思想取向。社会主义法律思维,主要包括权利义务相统一、重证据和讲程序的思维方式。

1.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思维方式,是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律修养。判断一种行为、主张是否合法,只有通过权利义务分析才能做到。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首先就要克服重权利轻义务或者重义务轻权利的片面思维。培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思维方式。

2.重证据。证据意识,是法律思维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诉讼程序中是凭借证据来认定相应的事实的,并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这就是重证据的根本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培养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和收集证据。

3.讲程序。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闯或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这就意味着,实体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有效实现;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获得有效救济。因此,讲程序是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一方面,国家安全是个人安全的前提,没有国家安全,就不可能有个人安全。另一方面,国家安全有赖于每个公民的自觉维护。当前。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此起彼签,全球经济失衡加剧,南北差距拉大,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在这种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公民必须关注和学习国家安全方面的知识,特别是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第七章 学好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学基本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作用 (一)法的概念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体系。

1·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发生的影响,可以分为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

1.法的社会作用,指法所具有的维护有利于并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反映了法的手段和目的关系。规范作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指引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的行为。 (2)评价作用。法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行为规范,是评判、衡量他人行为合法性的标准。

(3)预测作用。法的稳定性和普遍性可呸使人们对外部主体某种行为的进行预先分析和预测。

(4)教育作用。即通过法律的实施对准备采取同类行为的人或一般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5)制裁作用。法律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功能。通过对违法犯罪者进行制裁,惩戒其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同时也防止其再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设定人们行为的范围和程度,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权利、义务。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权利的享有者和法律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个人和组织。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以下三种:物、行为和智力成果。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和人民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反映了我国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同时,因为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们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反映的意志,是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意志的简单相加。这种共同意志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工人阶级先锋队——共产党领导下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集中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而形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形成过程。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反映,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这种共同意志和利益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尊重和反映了客观规律,因而是先进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从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实际出发,强调走自己的路,不把书本当教条,不照搬外国模式。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 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工具,是历史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效制度保障。

在政治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进行,保证人民广泛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在经济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行为和权益,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

在文化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道德观和价值观,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推广、使用;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在社会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翩定法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和认可的国际条约和惯例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三、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的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1.实体法

(1)宪法和其他与宪法相关的法律。 (2)行政法。 (3)经济法。

(4)民商法。 (5)刑法。 2.程序法。

第三节 法律运行 一、法律制度

(一)立法机关及其权限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经济、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命令、指示和规章。

(二)立法程序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包括四个步骤: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

国务院的立法程序包括四个步骤: (1)提出行政法规议案。 (2)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3)通过行政法规草案。 (4)发布行政法规。 (三)法律文件的完善

法律公布以后,还涉及法律完善的问题。法律完善的形式,包括法律的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二、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法律的实施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执行。

1.法律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2.狭义上的法律执行,也叫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进行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三、法律遵守

法律的遵守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简言之,法律的遵守就是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法律遵守包括保护公民的合法行为和制裁违法行为。

1.合法行为的保护。

合法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合法行为要求行为的内容和形式都与法律的要求相一致。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旌和实现的最佳途径,也是遵守法律的直接表现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违法行为的制裁。

(1)违法行为一般有四个构成要件: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机关;客体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紧密相关。法律义务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基于法律责任产生,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也谈不到实施法律制裁。实施法律制裁时,需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制裁的措施和惩罚的数额。目前,我国法律制裁主要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第八章 熟悉我国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宪法的特征

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最根本、最重要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普通法律更严格。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只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丰权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民主集中制原则。 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5.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点

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无从实现。依法治国同样离不开党的领导,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者,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既谈不上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也谈不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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