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力分析手册(精编版)
地方政府财力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是衡量该地区政府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根据现行预算管理体系,我国财政核算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级(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目前的预算体系中,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即财政预算“四本账”。把握好这“四本账”,成为分析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的关键。
一、地方财政预算“四本账”
1、一般公共预算 (1)收入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一般公共预算中核算的收入项目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地方收入、转移性收入、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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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地方收入
即由地方征收,按照现行体制缴入地方金库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地方收入,加上由地方征收,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缴入中央金库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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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中央收入,构成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例如,根据《安徽省201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预算草案的报告》:2017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4,858亿元,其中,地方收入2,812亿元,上划中央收入2,046亿元。
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18个税种收入(包括环境保护税,不含营业税[2]),不同项目税种收入需要按照对应的税收分成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切分。具体来看:1)中央固定收入如消费税,需要全额上划中央;2)地方固定收入如房产税、契税等,全额归属地方;3)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如增值税、所得税等,则按照固定分成比例(增值税50:50,所得税60:40)。此外,省、市、县各级政府之间也有一定的分成比例,如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的40%中,15%属于省级,25%属于区县级。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税收占一般公共预算地方收入的比重有所降低,但仍然维持较大比重,2017年全国总体占比为75.1%。税收收入中,受不同地区经济结构的影响,各个税种占比不同,主要的税收收入来源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营改增”全面实施后,营业税已实质性退出了历史舞台。
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若干项。一般来说,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非税收入占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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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政府财政不同类型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和地区间援助收入等,其中主要是上级补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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