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 Version 1.0(1001)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一 目的
1.1 规范税务管理流程,降低税务风险。 二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境内各分(子)公司及办事处。 三 税务管理架构与职责
3.1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各公司税务工作直接进行监督与管理。
3.2 各公司财务资产部部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及专职(或兼职)税务人员;若有重大涉
税业务、涉税风险或税务检查,税务人员应及时向本部财务资产部汇报。 3.3 各公司税务人员主要职责:
3.3.1 办理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及各种税务证件年审; 3.3.2 购买、开具、核销及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各种发票; 3.3.3 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及各种税款申报、缴纳; 3.3.4 编制计提税款的会计凭证及所有内部税务管理报表; 3.3.5 协调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保持沟通渠道畅通; 3.3.6 识别税务风险、提出规避风险的改进建议; 3.3.7 负责税务档案管理。 四 发票管理
4.1 购买(或印制)发票
4.3.1 各部门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资产部部税务人员负责统一购买或申请印制。 4.3.2 各公司税务人员应及时填写《购买或领用发票申请表》,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安排
购买(或印制)公司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不应出现发票短缺情况。 4.3.3 应该在开具的发票上及时手工加盖发票专用章。
4.2 领用及开具发票
4.2.1 各公司均由财务资产部税务人员开具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其他任何部门(或办事处)
不应领用、填开任何发票。
4.2.2 税务人员填开发票前应向主管领导申请开具发票,经本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
领用发票后应及时签收。
4.2.3 应按发票类别及版本分别登记各种发票出入库数据,并定期盘点,确保帐实相符。 4.2.4 禁止将本公司的发票借给其他任何单位填开或使用。
4.2.5 禁止向未与本公司实际发生业务的任何单位代开票。
4.2.6 禁止向任何单位开具与本公司发生的实际业务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第1页 共4页
税务管理制度 Version 1.0(1001) 4.2.7 开具任何发票时均不应涂改;因错填发票信息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已开具的发票作废,
应将包含发票联在内的所有联次发票全部收回整齐粘贴在存根联后,并在各联加盖“作
废”印章。
4.2.8 开具任何发票均应完整填写客户名称,不应简化填写或留空不填。 4.2.9 开具任何发票均应依法、完整填写所有开票内容及开票人全称,不应漏填或
错填; 4.2.10 依法向任何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审批表》,并由
本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票。
4.2.11 税务人员应在收到有效的开票资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出相关发票;若开票资料不符
合规定,则不应开票,但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要求补充或更正相关开票资料。 4.2.12 税务人员将开具的各种发票交给客户时,应由客户书面签收,并保存发票签收表;若快
递发票给客户,应在快递单中写明发票名称及号码。 4.3 采购或报销应取得有效发票
4.3.1 各公司采购各种商品(含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等),
以及报销各种费用均应依法取得有效发票。
4.3.2 向广告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应取得广告业发票,其他任何发票均不应作为报销依据。 4.3.3 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应取得《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其他任何发票均不应作
为报销依据。
4.3.4 采购库存商品应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
4.3.5 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
4.3.6 上述业务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规定的发票,应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以其他普通发
票作为付款(或报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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