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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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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依法律规定而发生;2.前者须以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为发生根据;后者无需以一定法律事实为存在根据;3.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后者仅适用于行为生效前;4.前者有溯及力,后行期到来之前,声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一般由两种:1.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2.承揽合同、期限。

抵销属于自力救济知制度中债权人的自助行为。

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达到抵销须具备抵销的成立条件。约定的一般是债务人,但不限于债务人】。4.须在履行地有关机关提存。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应当在标的物提存后,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但是债权人下落不者因行为尚未生效故无形有溯及效力,只产生阻却行为生效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有两种,一种是基于解除权的行使而解除,另一种是合意解除。 两种区别在于:1.前者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前者是一种有解除权的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后者是当事人所订立的消灭原合同的新协议;3.前者仅适用于财产合同,而后者则适用于一切合同。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权的行使立即发生合同关系消灭的后果。

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原因:1.约定原因。《合同法》规定约定某种事实出现后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该约定事实的发生便是解除权的发生原因。2.法定原因。解除权的法定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同共通的原因,二是每个具体合同所具有的特殊原因。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原因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一方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有根本违约之情形。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期违约,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履委托合同等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中当事人的任意解除。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通知的方式进行。

解除权基于如下原因而消灭:1.权利的行使与抛弃;2.解除条件的成就;3.除斥期间的经过;4.当事人约定期间经过;5.相对人约定期间经过;6.合同关系的消灭。7.合同不履行情况的消除。

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一经行使便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合格关系消灭。 合同消灭后,按照如下规则办理:1.合同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的,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3. 采取补救措施;4.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的,解除合同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 4.抵销

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都到达债务的履行期,任何一人都有权按照对等数额使债务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将抵销定性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抵销实质上是两个终止合同的协议,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发生抵销的效力。

法定抵销,即互负同类给付债务的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以相互消灭债之关系的行为。

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有债权。 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方面。 积极要件包括:1.须有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存在;2.双方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同一品质。3.双方债务须均届行期且数量相同。4.双方当事人的两个债权相互对立。 消极条件包括:1.双方给付在性质上能够抵消;2.当事人禁止抵消的特约。

法定抵消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约定抵消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消灭互负之债务的行为。 约定抵消的本质是消灭两个相互所欠之债的协议。 5.提存

提存,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在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之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

提存应具备的条件为:1.须有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2.提存的标的是能保管的有体物。3.须由清偿人提存提存【提出提存明的除外。

提存的效力为:1.债的关系因此而消灭;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3.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提存物所生孽息归债权人所有。4.债务人在提存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5.债权人可随时要求提存机关返还提存物。 6.免除

免除,即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内容,向债务人进行的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

债的免除是无偿行为,行为人应向债务人进行免除债务、消灭债的关系的意思表示免除是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必须有处分能力和处分权。

债的免除发生债之消灭的后果。 7.混同

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状态。

《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十.违约责任

1、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2.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3.违约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行为的样态包括:预期违约、务人未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没有不履行债务的正当理由。

合同明确规定履行期的,则履行期届至,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不经债权人催告,即构成履行迟延,此即所谓“期限代人催告”。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的,定的,应当承担相继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采取无过错责任的理由包括:1.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2.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3.符合国际惯例。 不适宜强制继续履行的情况:1.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为两种不同的违约责任方式,履行不能、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

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样态。

预期违约又分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类型。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也称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类型。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以其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其特点在于,违约方并未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而是通过其行为推断出具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

履行不能,又称为给付不能,指合同义务人在事实上或者在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不能有自始不能和后嗣不能之分。 后嗣不能则通常作为违约行为处理。

迟延违约在合同法理论上专指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简称为债务人迟延,即履行期届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迟延履行是常见的为违约现象。 构成迟延履行的关键要件是履行期届至而债必须在催告后仍不履行债务的,才构成违约。

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行为不符合债的本旨的,为不完全履行。其特点在于,债务人有履行给付的行为,但其给付对于实现债权目的并无实益,因此民法理论上也将不完全履行称为“积极侵害债权”。 不完全履行分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受领迟延,又称债权人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提出的给付,未受领或者未给予必要的协助。

双方违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就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我国经历了一个由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原则演变的过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3.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对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是从主观角度界定不可抗力的标准。 凡基于人类通常理性、知识和经验难以合理预见的客观情况,均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不能避免是基于客观情况的自然属性。

事变,指非因债务人故意或过失发生的变故。 通常事变指债务人虽尽到通常的注意,但仍不免发生的事件,然而如果债务人尽到特别严密的注意,则可能予以避免。 4.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给付时,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达到合同依其本旨被履行时所应有的效果。

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1.合同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2.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3.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继续履行的形式:1.继续履行债务;2.采取补救措施。 其法律效果不同:继续履行追求以债务人实现合同目的,而损害赔偿则要求债务人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填补债权人损害,以达到如同债务被实现履行的价值状态。由于两种责任方式目的不同、效果不同,通常情况下没有并用必要。

继续履行与价格制裁:《合同法》规定,如果债务人迟延履行、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除了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之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5.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最为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 损害赔偿作为履行的替代形式,以给付金钱达到合同义务如同被实际履行的价值状态。 损害赔偿之债有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两种方式。

损害,是被害人的财产状况在损害事故发生前后的差额。 其特点是简便、直观,但其缺点也较为明显。

损害的类型:1.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2.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3.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

违约责任主要针对财产损害加以补救,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使合同处于被完全履行的价值状态。

在认定损害时,需要运用因果关系

理论。判断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通常采取“条件说”,即如果违约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则满足违约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旨在明确作为事实原因的违约行为究竟对认定违约责任成立的唯一条件。 赔偿违约金以填补损害为其认为。 《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现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构成要件不同。 违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失、因果关系。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不法行为、40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都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侵权责任却不得预先加以免除,否则将有悖于权利保护的精神,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责任竞合的处理的三种基本理论:多大范围内的损害承担责任。

减损规章,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减损义务人采取的减损措施包括:1.停止过程、2.替代安排、3.变更合同、4.继续履行。

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指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因同一赔偿原因事实,在受到损害的同时又获得利益的,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 6.违约金责任

违约金,指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间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违约金的特点:1.违约金须在违约时支付;2.违约金以金钱或者其他给付为客体;3.违约金兼具债务履行担保和损害赔偿的双重功能;4.违约金合同诺成合同。

违约金的种类:1.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2.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

既然违约金合同以违约行为的发生为生效要件,那么发生违约行为似乎是惩罚性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责任可以并用,赔偿性违约金只有在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与继续履行责任并用。 7.定金责任

定金,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期届至之前,向他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有价物。

定价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要物合同,即定金合同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定金责任的效力体现为所谓的“定金罚则”。 定金责任的法律效力分丧失定金返回请求权和双倍返回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限制定金数额,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任意约定造成惩罚负担过于沉着,悖离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害为原则的基本立场。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与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可以并用。 8.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即针对同一社会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不同的法律规范均可能作出调整。如果这些法律规范又恰好都是涉及各种法律责任的规定,则同一法律事实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就可能产生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常见的竞合损害、过错和因果关系。比较而言,二者在构成要件上的主要差异在于行为的性质和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在于归责原则。 二、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赔偿范围上均采取全部赔偿的原则,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体现在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理由。对于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在认定上既可以实际损失为准,也允许当事人事先预定损害赔偿额。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涵盖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因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各种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侵权责任救济精神损失是其与违约责任的重大区别之一。 三、诉讼时效不同。 民事权利受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四、责任方式不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方式包括8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欢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 五、免责条件不同。 违约责任原则上允许当事人事先预定免责条款,只有免责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1.法条竞合说;2.请求权竞合说【包括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合请求权相合影响说】;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竞合处理的三种立法模式:1.禁止竞合模式,以法国为代表。2.运行竞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3.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以英国法为代表。

我国《合同法》对于责任竞合的规定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侵权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一.转移财产的合同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的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卖人。能够成为出卖人的包括下列民事主体:1.财产所有权人;2.对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人;3.人民法院;4.行纪人。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1.标的物的范围【买卖的标的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处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债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均可适用买卖合

同】。 2.标的物的适格【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合法流通之物;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无须为现已存在之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无须为特定之物】。

买卖合同的效力:1.出卖人的合同出卖人负有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直接占有的义务。 法律允许当事人进行如下特约,以保障出卖人债权的顺序实现:1.设定抵押权的特约;2.卖受人的分期付款义务。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指买卖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典型的继续性合同,也被称为长期供应合同。 具有公益性、继续性的特点。

供用电合同,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其特点为:附负担的赠与,指以受赠人对于赠

与人或第三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款的赠与,又称附义务的赠与或附条件的赠与。

享有附负担利益的人包括:1.赠与人本人;2.特定的第三人;3.不特定的多义务;2.买受人的合同义务;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出卖人的合同义务:1.交付标的物【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买受人】;2.从事其他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3.有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特殊约定:所有权保留;4.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的合同义务:1.支付价金;2.接受标的物及其相关附随义务【包括受领义务、检验及瑕疵通知义务、保管义务】。

风险,指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常见的情形有不可抗力。

世界上存在三种风险负担的立法体例:1.以合同成立作为风险转移的界线【罗马法和瑞士法】。2.以所有权转移作为风险转移的界线【法国法、意大利法和英国法】;3.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界线【德国法、英美法和有关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

分期付款合同,指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卖人,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按一定期限分期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在不动产或高档耐用消费品买卖中较为常见。 标的物依据特定样品作为确定品质标准的买卖。

试验买卖,又称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在特约的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试验买卖的效力:1.试验期间。2.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拍卖和投标均属于竞争缔约。 拍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

拍卖的成立包括:1.拍卖的意思表示;2.应买的意思表示;3.买定的意思表示【卖定的表示通常以拍板或依其他惯用的方法作出】。

《合同法》规定,拍卖标的物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报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

招投标买卖,指招投标人公布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选择投标投标条件最有利于的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 招标,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公告的方式 ,向他人发出的投标邀请。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 1.合同主体具有特殊资质要求;2.供用电合同通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3.电力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供用电合同的效力:1.供电人的义务。具体包括: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的义务;2.通知义务;3.抢修义务。2.用的人的义务;具体包括:1.支付电费的义务;2.安全用电的义务;3.对合理停电、限电的容忍义务。 3.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于他方所有的合同。 其特征为:1.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赠与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5.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赠与义务的履行:1.给与标的物的义务。2.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合同的撤销:1.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及效力【1.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2.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赠与合同尚未履行的,赠与人可拒绝履行;赠与已经履行,因撤销行为的效力溯及至赠与行为实施时,所以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与的财产】。 数人。 附负担的赠与,其赠与物如有瑕疵,赠与人在受赠人负担的限度内负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

赠与的其他类型:1.混合赠与【同时还有有偿行为的赠与称之为混合赠与】。具有双方所为的给付不等价和对差价部分,一方有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的特征;2.死因赠与【指赠与人生前与受赠人订立的于赠与人死亡时生效的赠与,具有无偿行为、死后行为和双方行为的特征】;3.定期赠与【指赠与人按每一确定的时期无偿给付受赠人财产的赠与】;4.目的赠与【为实现某种目的而为的赠与】。 4.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贷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到期归还同等数额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依贷款人身份不同,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前者属于商事合同,后者属于民事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1.诺成性;2.要式性;3.有偿性;4.为双务合同。

借款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1.贷款种类;2.贷款币种;3.贷款用途;4.贷款

金额;5.贷款利率;6.贷款期限;7.返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8.担保条款。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指生效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同的效力。

不定期租赁或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无需采用书面形式。超过6个月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的期限不超过20年。 依当事人是否对租赁期限作为有明确约定,可将租赁合同分为定期合同和不定期租2.正当使用、收益、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3.维持租赁物原状;4.通知义务与容忍义务;5.不得擅自转租;6.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给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 2.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时,出租人一般不拥有租赁物,租赁物能否按约交付给承租人取决于另一个合同。普通租赁场合,除商品房预租等极少数情况外,出租人在租赁合同订立之时即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存在依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的问贷款人的主要义务: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2.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的利息;3.通知义务;4.保密义务;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1.即是受领借款;2.按照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借款;3。借款人的容忍义务;4.按期偿还贷款本金;5.支付利息的义务;6.依约提供担保。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皆为自然人,出借方不以贷款作为营业,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其特征为:1.实践合同;2.不要式合同;3.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4.单务合同。 第十二.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租赁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原物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通常是特定物、非消耗物。4.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为有体物。5.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

“买卖不破租赁”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赁。

定期租赁,指合同对租期作有明确约定的租赁。 不定期租赁,即无确定租期的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与定期租赁最大的区别在于,在前者,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若是出租人提出解除,尚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而在后者,当事人并无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租赁合同的终止原因包括:1.租赁期限届满;2.租赁物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收时,租赁合同限于履行不能,此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3.在房屋租赁场合,如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且房屋被征收的,房屋租赁合同也随之终止。

承租人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的终止。

租赁合同的效力,指生效租赁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1.依约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2.就租赁物负瑕疵担保责任;3对租赁物的修缮义务;4.出租人的其他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义务;房屋租赁中的特别规则:1.对房屋出租的限制;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之效力;3.一房多租;优先购买权;5.房屋装饰装修问题;6.房屋扩建问题。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况包括:1.违法建筑;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在一房多租场合,原则上各租赁合同均有效,履行顺序依次以“合法占有”、“登记备案”、“成立时间”为序 ,最终不能获得履行的承租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2.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期满后返还或购买租赁物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与普通租赁合同的区别:1.融资租赁关系中存在两个合同,即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公司与租赁物供应商的买卖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普通的租关系只有一个合同,指涉及出租人与承租人题。 3.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往往以低价购买或无偿取得租赁物。普通租赁场合,租赁届至时的租赁物返还义务是承租人的一个主要义务。4.融资租赁场合,若租赁物有维修之必要,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在普通租赁场所,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5.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的资格具有限定性。在普通的租赁并无出租人主体资格限制。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指生效的融资租赁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融资租赁关系中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1.根据租赁物买卖合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2.根据租赁合同按时收取租金;3.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4.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可以转让、抵押租赁物。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1.按承租人确定的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及时购买租赁物;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出租人应当依照买卖合同

全国自考合同法讲义 

仅依法律规定而发生;2.前者须以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为发生根据;后者无需以一定法律事实为存在根据;3.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后者仅适用于行为生效前;4.前者有溯及力,后行期到来之前,声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一般由两种:1.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2.承揽合同、期限。抵销属于自力救济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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