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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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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不等价;3.造成双方给付利益不等价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而是一方利用自己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或在缔约中利用对方没有经验;4.显示公平的情形必须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构成条件: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算。

4.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始、永久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变更、限制合同的效力。3.附款中的条件具有四个特点。4.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附款中的条件具有的特点:1.该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2.该条件的内容必须合法。3.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4.条件能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2.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3.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期待权。4.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产生合同内容所及之民事后果的效力,但该效力尚不确定。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2.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3.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4.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构成条件:1.一方实施胁迫行为。2.另一方陷入精神上的恐惧,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3.一方的胁迫行为与另一方的精神恐惧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精神恐惧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4.胁迫方有使另一方陷入精神恐惧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精神恐惧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乘人之危的合同的构成条件:1.合同的一方处于危急处境;2.合同行为的动机是解除正在发生的危难。3.合同的订立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4.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解危之急需,趁机提成合同的种种条件,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订立合同。

以上五种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前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机构请求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除斥期间为一年,消灭)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所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符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7.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9.某些无效的免责条款。 5.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特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6.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指某种合同设定一项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条件成就与否限制该合同效力的。

附条件的合同特征:1.合同设定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限制合同效力的条件。2.以合同附款中的条件之成就与否否成就不确定。

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指能左右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该条件成就,便产生合同行为效力发生的后果;该条件不成就,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行为人的期待权由此消灭。

解除条件,指能左右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该条件成就,便产生合同行为效力消灭的后果,该条件不成就,改变了合同效力不确定的状态。

积极条件,指以某一事实成就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指以某一事实不成就为内容的条件。

随意条件,又分单纯的随意条件和纯粹的随意条件。 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之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的,属于单纯的随意条件。 仅以一方意思表示为条件的,属于纯粹的随意条件。

条件成就与否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为偶成条件。 决定条件成就与否的因素既有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又有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元素的,为混合条件。

附条件的合同发生两个方面的效力: 1.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的效力;2.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的效力。

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的效力:1.合5.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因条件的成就而获得的期待利益受法律保护。

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的效力:1.条件成就后的效力;2.条件不成就之效力。

附期限的合同,即某种合同设定一项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期限的到来限制该合同效力的。

附期限合同的特征:1.合同设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期限用以约束合同的效力。2.期限所限制的是合同生效时间,而不是合同成立时间。3.附款中的期限具有四个特点。4.期限的到来能够限制合同的效力。

附款中的期限具有的特点: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不是法定的。2.期限之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公序良俗。3.期限必须是将来到来的。4.期限一定能到来。

约定的期限届至,使合同效力发生的,为延缓期限。 约定的期限届至,使合同效力消灭的,为解除期限。 约定的时间到来明确的,为确定期限。 约定期间何时届至,于缔约时尚不确定的,属于不确定期限。

期限到来前的效力:1.期限到来前,合同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撤销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应等待期限的到来。2.附始期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3.情事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所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是一方防御及对抗他方行使合约定。3.有后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无给付不能的情形。4.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与附条件合同的期待权相比,其利益实现更为确切,该期待利益一定能转为既得利益。3.附终期的合同中因终期的到来而获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4.附终期的合同合同的效力已经发生,只是该效力将因终期的到来而消灭。

对于附始期的合同,合同效力发生,该效力的发生不具有溯及力。 第六.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的履行,即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体现了合同之债的效力。

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1.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2.依事情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3.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4.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情事变更,又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使合同关系显示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同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

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在于追求公平、正义,其具备条件为:1.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2.情事的变更为不可归预料。4.情事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关系发生以后、消灭以前。5.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继续履行原合同显示公平。

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后果在于调整合同关系。依据不同的情形,主要方式有:1.增加或减少给付,以期双方利益平衡。2.延期或分期履行债务。3.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4.解除合同。

有权请求调整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因情事变更而蒙受不利益的人。

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即债务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以达到合同的目的。 主要包括履行主体、履行客体、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

合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合同条款规定以外的保护、照顾、协助、通知、忠实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为合同关系消灭后,合同各方依据法律的规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合同性质而确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成立条件:1.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2.须为法律或合同尚未规定的义务。3.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及目的演绎而成。

附随义务以其是否能独立诉请履行,分独立之附随义务和非独立附随义务。 民事权利的行为。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基础是合同各方义务的对价关系。

双务合同抗辩权,是指合同义务人对抗合同权利人之请求的权利。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属性为:1.双务合同抗辩权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2.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属于阻却的抗辩权。3.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属于对人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务前,得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为:1.双方因同一合同关系而互负对价义务。2.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无先为给付义务。3.相对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4.相对人无给付不能之情形。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后果是阻却合同相对人的请求,包括全部阻却和部分阻却。

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已到合同履行期之后应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享有在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双方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相对人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2.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方已到履行期。

顺序履行抗辩权为维护双务合同中有后为给付一方的权益而设。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订立后应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减少致难为对待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预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合适担保前享有的拒绝相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双方存在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为对价义务。2.当事人有义务先为给付。3.相对人于订约后财产状况发生了变化,且因财产状况的恶化而难为相应的给付或者实施了不履行债务的预期违约行为。4.相对人未提供履行合同义务的合适的担保。 3.债权人受领延迟

债权人受领延迟,即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的给付或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不为必要之协助。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成立,其条件包括:1.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受领。2.债务须届履行期。3.债务人已实际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债的履行。4.债务的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的提出须符合合同的要求。5.债权人不受领给付,包括拒绝受领及不能受领。

不问债权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就应承担受领迟延责任。具

体内容包括:1.债务人责任的减轻。2.停付利息以及孽息返还责任的缩减。3.风险的转移。4.债务人得以履行外的方式消灭债务,免除责任。5.劳动提供的免除。6.赔偿有关费用。

法有效的债权;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对其第三人的权利;第三,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3.债务人已限于履行延迟。

【有害于债权,指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致使其丧失必要的清偿能力,从而危及债权的实现。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包括减少积极财产,如物权的转让、物权的抛弃、债务的免除,也包括订立后消灭前,在不改变合同主体的前提下改变合同内容的协议。

合同主体不变而变更内容的情形主要包括:1.合同当事人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2.当事人约定的引起变更合受领延迟是一种事实状态,此项事实状态可因下列事项而终止:1。债因免除等原因而消失。2.债务人撤回履行之提出或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履行提出异议。3.债权人补正。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5.双方达成延期履行或其他消灭受领迟延效力的协议。

第七.合同的保全 1.合同保全的概述

合同的保全,即债的保全,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得清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制度。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或撤销权。 2.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1.代位权为债权的效力;2.代位权为实体权利;3.代位权为债权的内容;4.代位权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可能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首先,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享有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2.债权人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该权利;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必要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1.对于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各项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行使】;2.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2.诉讼时效中断;3.代位权行使费用的负担】;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不能因行使代位权而获得优先受偿权,该债权人仍应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受偿的地位。这就是“入库规则”】。

3.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历史悠久,罗马法上的保罗诉讼权就是撤销权的原型。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1.撤销权为实体权利;2.撤销权具有双重效力【撤销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效力。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历史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合折中权说三种】。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具体包括: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增加消极财产,如设定他物权、新增债务负担】。 二、主观要件。具体包括: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转得人的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1.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其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应在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失】;3.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主要指形成权下来,债务人所为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主要指请求权的效力,如果被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实际履行,则该行为一经撤销,就发生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对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于债务人,也可以请求将给付标的直接交付于自己】。

第八.合同的变更和转入 1.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同内容的事由出现。3.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行使变更合同的形成权;4.应给付的特定标的物减少,合同义务人不能就原约定的内容为给付。5.合同义务人违约,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而改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合同变更的特征:1.合同变更是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2.合同变更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3。合同变更的目的并不在于消灭原有合同关系。4.合同变更的效力有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有的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变更的情形包括:1.合同性质的变更。2。合同标的物或报酬的增加或减少。3.合同标的物或标的物种类改变。4.合同标的物质量、规格、品种等条款的变更。5.合同履行地、履行期、履行方式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要件:1.须有被变更的合同存在【变更必须以原合同的存在为前提】。2.须有变更合同的行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增加、减少或改变原合同的内容的效果意思】。3.合同变更必须具有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变更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均包括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实践性合同涉及标的物变更的,必须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取回、更换等实践性行为。】。4合同变更内容

约定明确。

合同的更改有三种:1.债权人更替的合同更改;2.债务人更替的合同更改;3.债的内容更替的合同更改。

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各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享有权利负担义务;2.从债权让与的产生对内、对外两方面的效力。 对内效力:1.出让方将债权让渡受上方,发生债权移转的效力,原债权上的负担一并转移。2.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随同债权一起转移。3.出让方应将行使债权的有关文件交付受让议,或者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由第三人承担债务的全部或部分并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全部或部分的协议。

免责的债务承担其特征:1.是一种以转移债务为目的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是原债务人和承担人或债权人与债务的行为。

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行为的特征:1.是一种不移转债务人而增加担保力的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不发生债务人变更的后果。3.是债权人与承担人会原债务人与承担人的双方法律行为。4.是无合同的内容不因主合同的内容变更而变更;3.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变更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2.合同的转让

债务的转入与,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转入全部或部分债权的行为。 债权人在债权转让与中被称为出让人,第三人在债权转让中被称为受让人。

债权转让与的特征:1.债权的转让与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须让与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并须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2.债权的转让与行为是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处分力、保有给付在法律上的效力等效果】。3.债权的转让与行为为要因行为。4.债权转让与法师债权移转的后果。

债权转让与的要件:1.被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2.让与行为必须成立有效。

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包括:1.债权人、债务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2.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让与协议自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依法协商一致时成立并生效。 方,以保证受让方行使权利。4.出让方应将其占有的担保物交付受让方,以保证受让方行使担保物权。 对外效力:1.受让人取代出让人的全部或部分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2.债权人将让与债权的事实通知债务人。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事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

债务的承担,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承受债务或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并存负同一内容之债务的协议。

债务的承担与第三人清偿不同,主要区别在于:1.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债的关系,而是变更债的主体;第三人清偿的,则使原债消灭或部分消灭。2.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承担人在履行债务前已加入债的关系,;第三人清偿的,清偿人在清偿前未加入债的关系;3.就债务的履行而言,并存的债务承担后,承担人履行的是自己的债务;第三人清偿的,是第三人代他清偿债务。

免责的债务承担,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协承担人所达成的协议。3.发生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的后果。4.是无因行为。

免责的债务承担之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1.、承担的债务须为有效债务。2.承担的债务承担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具有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3.承担的债务须具备可转移性。4.债务的承担如以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协议的方式进行,须经债权人同意。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债务的承担,无论是债权人与承担人达成的承担协议,还是原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的程度协议,都发生如下效力: 1.承担人成为债务人,应当履行原债务人所应履行的债务,原债务人的债务因承担行为而免除。2.从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不因承担而受影响。3.承担人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来对抗债权人。4.承担人不得基于自己对于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债权人。

共存的债务人承担,指在不改变原债务地位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债务人行列,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的行为。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自愿承担因行为。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要件:1.愿债务有效存在。2.承担的债务不能重于原债务的责任,承担的范围也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3.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如下效力:1.承担人加入债之关系,负与原债务人相通内容之债务。2.原债务不因此而消失。3.承担人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4.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中任何一人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因清偿而消灭。

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关系: 1.因承担人的清偿、抵销等行为而致债消灭的,承担人与原债务人按内部基础关系求偿;无内部基础关系的,依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关系处理求偿问题。 2.原债务人与承担人混同后造成债权人风险增加的,原债务人之债务与承担人之债务不因混同而消灭。

债的概括转移包括两种:1.债权让与同免责的债务承担之结合。2.债权让与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之结合。

我国《合同法》规定:“契约承担”债权人被强行执行或破产时,债务第三人清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

为前提。

方式的债的概括转移,即债权、债务同时移转与他人的情形。

第九.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两种: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债权人免除债务;2.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期待利益,因而合同之债的消灭事由通常表现为债的履行。

《合同法》第91条列举了合同终止的数种情况,如履行、解除、提存、抵销、免除、混同。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1.合同关系消灭。2.从属于主权义务关系的从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3.相关债权凭证的返还、涂消,或者债权消灭事由的记载。4.后合同义务的发生。 2.清偿

合同的清偿,即合同的履行,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观之,宜称清偿。 合同的履行,指为了满足债权,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实施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清偿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清偿的种类:1.债权人清偿与第三人清偿。2.普通清偿、代物清偿、新债清偿;单纯清偿与附保留清偿。

清偿的主体为清偿人与受领清偿人。 清偿人是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代理人。 受领清偿人是债权人。 人不得向债权人清偿,应当向破产团清偿,以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清偿的效力即债的消灭。

清偿抵充,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而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额时,确定该给付抵充某笔债务的规则。

适用清偿抵充规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2.数宗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3.清偿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法定抵充规则如下: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2.几项债务均到期,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债务人应为之给付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除债权人、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第三人清偿,指合同债务人以外的民事主体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

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构成要件: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清偿;2.合同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的约定;3.具有债权人不得拒绝第三人清偿的情形,或未因债务人之异议而拒绝第三人清偿的情形。4.属于有效清偿【有效清偿的后果是债的全部或部分消灭】。 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具体表现在:1.债的关系消灭;2.清偿抵充;3.返还凭证或交付受领证书;4.选择权行使的后果。 二、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 具体表现在:1.债权人应当受领。2.第三人清偿时,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三、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具体表现在:1.第三人清偿是基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保管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按照特定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债务人求偿;2.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清偿后应当向债务人发出通知,表明已经进行第三人清偿行为,以免债务人二度重复清偿。3.就债务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的清偿的,于清偿之范围内,可代位债权人行使其对于债务人之债权。4.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而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

清偿代位有约定与法定两种类型。 清偿代位的成立条件为:1.清偿人就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2.满足债权人的债权;3.有求偿权。 对于债务人而言,清偿代位的生效要件除以上三个以外,还应当具备通知要件,即第三人应将清偿情形通知债务人,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的债务人。

代物清偿,指债权人受领其他给付而替代原合同约定的给付,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清偿行为。 代物清偿改变了合同的内容,该清偿行为以合同的变更代物清偿有别于其代物清偿之预约。代物清偿之预约,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债务人有权选择原定给付,也有权选择代物清偿的合同。该预约是诺成性合同,不发生债的消灭的后果。

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1.须有原债权的存在;2.给付内容不同;3.须有代物清偿合同;4.须有给付行为,以他种给付。

代物清偿的效力:1.债的消灭;2.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发生的前提;3.清偿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4.债权人有权解除代物清偿合同;5.当事人在代物清偿清偿后通过合同使原债复活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特征:1.合同解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解除是一种处分行为。3.合同解除的效力为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撤销不同,两者的区别在于:1.解除权的发生原因有法定原因和约定原因,撤销权的发生原因仅限于法定原因;2.解除的法定原因因为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可抗力所致的给付不能,撤销的法定原因为缔约上的过错。

合同的解除与意思表示的撤回不同,两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依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发生,后者

全国自考合同法讲义 

利益不等价;3.造成双方给付利益不等价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而是一方利用自己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或在缔约中利用对方没有经验;4.显示公平的情形必须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构成条件: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4.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始、永久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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