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培训制度范本
一、目的及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为提高在职人员素质,改进知识和技能,以改善工 作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公司在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相关事项均按本办法办 理。 二、权责划分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的权责
1、举办公司共同性课程培训;
2、拟定、呈全公司年度、月份培训课程;
3、制定、修改公司培训制度;
4、上报公司在职教育培训的实施成果和改善方案;
5、编撰、指定共同性培训教材;
6、审议培训计划;
7、检查、考核培训的实施情况;
8、审查、办理公司派外人员培训;
9、研拟、执行其他有关人才开发方案;
10、拟定各项培训计划费用
第四条、各部门的权责
1、汇总呈报全年度培训计划; 2、制定、修改专业培训规范; 3、确定讲师的人选;
4、举办内部专业培训课程培训及上报有关实施成果; 5、编撰专业培训教材; 6、检查本部门专业培训成果。
三、制定培训规范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应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公司人员在职培训规 范,为实施培训提供依据,其内容包括:
1、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分类; 2、各职责类别的培训课程及总时数; 3、各培训课程的教材大纲。
第六条、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改变后,或因技术升级导致生产条 件、设计开发过程发生变化时,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对培训规 范进行修订。
四、培训计划的制定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培训规范和实际需要,填写在职培训计划表, 并交人力资源部审
核。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将各部的培训计划汇编成年度计划汇总表,上 报总经理审核、签发。
第九条、各培训课程主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在职培训实施 计划表,上报审核后,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条、临时性的培训课程,亦需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经上 报审核后实施。 五、培训的实施
第^一条、培训主办部门应依据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时实施培 训,并负责该培训的全部事宜:如培训场地的选择、教材分发等。
第十二条、如有辅助材料,讲师应在开课一周前把原稿交人力资源 部统一印刷,并确保上课时发给学员。
第十三条、各项在职培训实施时,参加培训的学员应签到,人力资 源部应切实了解上课、出席情况。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准时上课,因故不 能参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对于旷课、迟至I」、早退、不专心培训的学员 参照平时奖惩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应定期召开检查会,以评估各项培训课程的 实施成果,并予以记录,送交有关单位参考以利改进。
第十五条、各项培训结束后,应有相应的考试、测验,由主办单位 或讲师负责监考,试卷应分为三至四类,由讲师提前选交主办部门
第十六条、各项培训考试因故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参加 者,一律以零分计
算。
第十七条、培训考试的成绩、成果报告,作为考绩和升迁的参考。 六、 呈报培训成果
第十八条、每期培训结束后,讲师应于一周内评定出学员的成绩, 登录在职培训考试成绩单,连同试卷交人力资源部,作为员工个人完整 的培训资料保存。
第十九条、主办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填报在职培训总结表及 讲师小时费用申请表,会同在职培训考试成绩表和学员意见调查表送交 人力资源部,以支付费用并存档以备查。
第二十条、如需支付教材编撰费用,主办单位应填报在职培训教材 编撰费用申请表,经审核签发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事先填写公司人员在职培训资历表。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每隔三个月应填写在职培训实施情况报告书上 报人力资源部,以便了解该部门在职培训实施情况。
七、 培训的评估
第二十三条、每期培训结束后,主办部门应让学员填写在职培训学 员意见调查表同考试答卷一并收回,送讲师转人力资源部审核,为今后 再举办类似培训提供参考。
第二十四条、为评估各部门培训成效,各单位主管应填写培训成效 调查表,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参考生产及销售绩效的变动,分析、评 估培训成效,之后做成书面报告,经上报审核后分送各部门及有关人员, 为下一次培训提供参考。
八、 外派培训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为适应工作、升迁等需要,推荐有关人员到外 接受培训,须送人力资源部审议并上报总经理核准后, 规章办理出差手续。
第二十六条、外派受训人员返回后,应将有关资料,包括教材、考 试成绩、结业证书等送人力资源部存档, 并将其培训成绩记录于培训资 历表。
第二十七条、外派受训人员将接受培训时所学的知识整理成册,作 为讲习材料,并举办讲习会,自任讲师,向有关人员授课。
第二十八条、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均应相应填写个人外派培训申 请表、个人外派培训记录表、及个人教学记录表。
九、 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举办各种培训,均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年度考绩、晋升等活动时应参考受训 人员的培训成绩、资历等。
依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呈总经理审核批准后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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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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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 “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
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 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 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
关规章制度的时候, 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