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
企业名称:安顺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运营单位:安顺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监测报告
安环监污字〔2017〕148号
安顺市环境监测站 2017年8月21日
说 明
1、委托单位在委托前应说明监测目的,凡是污染事故调查、环保设施验收监测、仲裁及鉴定监测需在委托中说明,并由我单位按规范采样、监测,否则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2、委托方对监测结果如有异议,须于报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3、报告不得自行涂改、增删,否则一律无效; 4、报告无
印章、监测专用章及骑缝章无效;
5、报告无编制人、审核人、签发人签名无效; 6、未经授权,不得部分复制本报告;
7、本报告及数据不得作商品广告使用,违者必究; 8、对于非本站人员采集的样品,仅对所送样品负责。
承 担 单 位:安顺市环境监测站 现场监测人员:张声皓、孙云帆、肖成烈 质 控 人 员:吕露、杜秀娟 分 析 人 员:王光培 报 告 编 写: 审 核: 签 发:
安顺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单位)电 话:0851-33282385 传 真:0851-33282385 邮 编:561000
地 址: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市环保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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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
比对监测报告
一、前言
安顺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现有在焚烧炉1号及2号烟囱烟道上各装配一套全自动在线废气监测设备。设备信息详见表5-1和表5-2。
安顺市环境监测站于2017年8月15日对该企业废气排放口的废气CEMS进行了比对监测试验,根据检查情况和监测结果编制本监测报告。
二、依据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体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三、标准
监测项目标准见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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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项目
颗粒物 准确度
气态污染物
准确度
表3-1 监测项目标准一览表
考核指标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 ≤50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5 mg/m3; >50 mg/m3~≤1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5%; >100 mg/m3~≤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200 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20μmol/mol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μmol/mol; >20μmol/mol~≤250μmol/mol时,相对误差不超±20%;
>250μmol/mol时,相对准确度≤15%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相对准确度≤15% ≤15%
氧量 烟气流速 烟气温度
相对准确
度 相对误差
流速>10m/s时,不超过±10%; 流速≤10m/s时,不超过±12%;
绝对误差 不超过±3℃
四、工况
经对企业进行检查,监测期间,安顺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焚烧炉1号线、2号线和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均正常运行,运行负荷为75.0%。
五、结果
比对监测结果见比对监测结果表5-1和表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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