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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北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律规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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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北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律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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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

教 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 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也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

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普通法(或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 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 姻法、公司法等。与实体法相对的是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在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中,尚没有纯粹的程 序法,通常是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同时出现在同一部教育法规中。

(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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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省职业教育条例》。 [page]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纵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由于制定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上下层次的教育法规之间具有从属关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 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 高层次,其他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违背。 2.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

教 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 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对教育的相关规定等。 4.教育行政法规

教 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它们内容广 泛、数量众多,在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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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等。 [page]

5.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 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 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 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 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 6.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部 门教育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主要 是就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大纲、标准等,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教育规 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整个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 (二)横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依据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体系。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类:

1.教育基本法。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基础教育法。它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高等教育法。它是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它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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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它以各类在职人员和职后人员的教育为调整对象,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等。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单独立法正在进行论证。

6.学位法。它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7.教师法。它是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进修、培养等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它是以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学设备等办学物质条件保障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从教育发展的实际来看,需要制定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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