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将天津静海县等61个地区确定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
城市(县)建设地区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办环资[2016]3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6.01.06 【实施日期】2016.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将天津静海县等61
个地区确定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6]36号)
有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天津市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市政管委:
根据《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154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 1 / 2
方案进行了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天津市静海区等61个地区确定为2015年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1),请各建设城市(县)根据中咨公司出具的评审报告(见附件2)认真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将修改后的实施方案(一式二份附电子版),于2016年2月28日前通过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以下简称“三部委”)备案。
二、各地要把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纳入“十三五”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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