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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煤炭企业并购纠纷案件进行仲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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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煤炭企业并购纠纷案件进行仲裁的思考

□景转平

【摘 要】【摘 要】本文结合山西煤炭企业并购活动中涉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效力、股权处分发生纠纷处理问题、有关实体与程序实务的处理等问题,就仲裁员如何依法审理裁决煤炭企业并购发生纠纷案件提出一些思考。 【期刊名称】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19)003 【总页数】3

【关键词】【关键词】煤炭企业并购;仲裁案件;法律适用 【文献来源】

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journal-shanxi-institute-

economic-management_thesis/0201248182315.html

近年来,山西省作为全国的煤炭生产大省,省委、省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一系列政策,制定了有关煤炭资源整合的地方性规章、政策,为山西省的煤炭资源整合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和具体的操作指导。有的投资公司在与目标公司(煤炭企业)签订的并购协议中就煤炭企业并购纠纷争议案件解决方式约定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这就需要仲裁员熟知煤炭企业并购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依法客观公正地处理相关案件。

1 煤炭企业并购的基本方式

了解和掌握企业并购的内涵、基本方式及区别要义,是仲裁员正确处理煤炭企业并购纠纷案件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企业并购方式主要有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根据煤炭资源整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煤炭企业并购的基本方式也是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股权并购是指投资公司(又称并购公司)通过购买目标公司(又称被并购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从而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的并购行为;资产并购是指投资公司为了取得的经营控制权而收购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的投资行为。

2 煤炭企业并购活动中涉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效力、股权处分发生纠纷的处理问题

2.1 被并购煤业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效力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商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有的煤业有限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的情形时有发生,在煤炭企业并购活动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有时就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煤业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仲裁庭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名册中的记名,是名义股东(即记名人)用来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向公司提出抗辩的身份依据,而不是名义股东对抗实际出资人的依据,所以名义股东不能据其抗辩实际出资人。同样,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虽然规定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

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名义股东并不属于此处的“第三人”,所以,煤业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仲裁庭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合同权利的,仲裁庭不予支持。

在煤业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但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就已经突破了前述双方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此种情况下,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煤业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仲裁庭不予支持。

2.2 被并购煤业有限公司名义股东处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认定问题

近两年来,在有的煤炭企业并购活动中,已经发生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目标公司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纠纷。结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仲裁庭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即登记的内容构成第三人的一般信赖,第三人可以以登记的内容来主张其不知道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

关于对煤炭企业并购纠纷案件进行仲裁的思考

关于对煤炭企业并购纠纷案件进行仲裁的思考□景转平【摘要】【摘要】本文结合山西煤炭企业并购活动中涉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效力、股权处分发生纠纷处理问题、有关实体与程序实务的处理等问题,就仲裁员如何依法审理裁决煤炭企业并购发生纠纷案件提出一些思考。【期刊名称】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19)003【总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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