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试题
处方管理办法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一、填空题
1. 《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
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 处方书写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
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 否则应重新开具。
3.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 5
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4. 一些临床诊断对心理产生影响的疾病或涉及患者隐私的 疾
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某些疾病在首次门诊或急诊 不能确诊时可写某症状待查。
5. 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 要使用儿科处
方。
6. 医师处方时,须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
证、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7. 只有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 / 急诊癌症
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将麻醉药品注射剂带 出医院使用。
8. 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 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
格后,由医院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 可分别在本院开具麻、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9. 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 / 缓释制剂,可同时
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剧痛。癌症病人慢性疼痛 不提倡使用盐酸哌替定(度冷丁)。
10. 苯二氮卓类药物具有抗焦虑 、抗惊厥、肌肉松弛、镇 静
和催眠等作用,主要适应证焦虑,还有失眠、惊恐发作、 癫痫、酒精戒断等。
11.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要使用法定剂
量单位。以克( 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 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
12.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13.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
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14. 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
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15.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
三方核对、确认签字。
16. 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
机构及其人员。
17.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
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 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8.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 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
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 2 次 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
19.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 1 年,医疗
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3 年。
20.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
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1.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
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 和住院病历。
22.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
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23. 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 医嘱单分
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24.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
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