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配水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第二水源XXXX配水工程承包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的管
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结合《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二条
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
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
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都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按照《危险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标准,组织各分包单位对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各分包单位应按照本制度对危险源进行辨识、管理。 从业人员应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
— 1 —
第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重大危险源应主要从下列方面考虑: 一、高边坡作业
1、土方边坡高度大于30m或地质缺陷部位的开挖作业; 2、石方边坡高度大于50m或滑坡地段的开挖作业。 二、深基坑作业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的深基坑作业;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深基坑作业。 三、洞挖作业
1、断面大于20m2或单洞长度大于50m以及地质缺陷部位开挖。 2、不能及时支护的部位;地应力大于20Mpa或大于岩石强度的1/5或埋深大于500m部位的作业。
3、洞室临近相互贯通时的作业;当某一工作面爆破作业时,相邻洞室的施工作业。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1、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五、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2 —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起重吊装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六、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蓝式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七、拆除、爆破工程
1、围堰拆除作业;爆破拆除作业。
2、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作业。
3、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作业。
八、储存、生产和供给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设备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运,主要分布于工程项目的施工场所。 1、油库(储量:汽油20t及以上;柴油50t及以上)。 2、炸药库(储量:炸药1t)。
3、压力容器(Pmax不小于0.1Mpa和V不小于100m3)。 4、锅炉(额定蒸发量1.0t/h及以上)。 5、重件、超大件运输。
— 3 —
九、人员集中区域及突发事件
1、人员集中区域(场所、设施)的活动。
2、可能发生为灾事故的居住区、办公区、重要设施、重要场所等。 十、其他
1、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2、地下暗挖、顶管作业、水下作业工程及存在上下交叉的作业。 3、截流工程、围堰工程。 4、变电站、变压器。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
6、其他特殊情况下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作业活动、大型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第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应按发生事故的后果分为下列四级 1、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为一级重大危险源。 2、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为二级重大危险源。 3、可能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为三级重大危险源。 4、可能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危险源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第十条
总承包项目部应将管理办法报监理、项目法人备案。
第十一条 各分包单位应在开工前,组织对本项目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将辨识成果及时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确定危险等级及形成评估报告,并印发各参建单位。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
— 4 —
第十二条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监控,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牌。警示牌内容应包括危险源名称、地点、责任人员、可能的事故类型、控制措施等。
第十六条 应制定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第十七条 对可能导致一般或较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对可能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他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水灾害的险情,应立即报告工程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办公室。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展加强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的辨识、评价和控制。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