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GT-ZD-015-2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在杭区域、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集团运营管理中心质量管理部(以下简称质量管理部)为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
(二)集团行政管理中心本体建设部(以下简称本体建设部)负责员工劳动纠纷类案件的协调与处理。
(三)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四)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发送律师函报审材料的准备、梳理,材料整理完成后提交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审核后将相应材料送至公司法律顾问发送律师函。
(五)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诉讼、仲裁案件材料的准备、收集,经质量管理部、公司法律顾问完成材料审核后,由各单位自行提请诉讼、仲裁。
第四条 定义 (一)债权
本制度所称债权主要指合同债权。债权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权管理应做到依法清欠,有情操作,激活僵化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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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公司为应对潜在法律风险而建立的对其进行评估识别、监控与化解的风险防范机制。
(三)律师函
本制度所称的律师函是指公司法律顾问接受我公司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四)诉讼案件
本制度所称的诉讼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的,以集团或者分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参与的民事、行政纠纷案件。
(五)特殊、重大案件即指在某个领域内具有典型意义或涉及的诉讼标的额在10万以上的案件。
第二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五条 公司债权管理是防范和消灭不良债权的必要手段,债权清理原则如下:
(一)及时行使债权,激活僵化财源。 (二)货币资金回收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三)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四)综合清欠。可考虑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第六条 债务管理的总体思路为诚实守信,审核确认,按期偿还,债务清理原则如下:
(一)审核确认清查现在债务并收集每笔债务的凭证,登记项目名称、当事人、经办人、负责人,做到一债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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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充分调查掌握确凿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对每一笔债务加以客观认证。
(三)按照债务类别制定偿还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的决定按时偿还债务。
第七条 债权清理措施
(一)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二)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账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三)若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四)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必要时办理公证。
(五)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六)公司主业债权为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物业服务费催交指引》进行物业服务费的催收。
第三章 律师函发送管理
第八条 公司作为民商事主体因合同履行、服务争议等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纠纷时,可通过委托公司法律顾问发送律师函的形式表达公司意见,进一步明确公司立场,表明公司态度。
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如有发送律师函需求时,需填写《呈请邮寄<律师函>审批表》进行报审,经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通过公司法律顾问发送律师函。
第十条 职能部门、在杭区域发送律师函流程
(一)有发送律师函需求的报审单位,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呈请邮寄<律师函>审批表》及发送律师函事由材料报质量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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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管理部接收到报审单位的报审材料后,负责对报审材料进行核对,如有资料不全的,要求报审单位进行补充。报审资料齐全后,报质量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质量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质量管理部负责将《呈请邮寄<律师函>审批表》及报审材料交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顾问出具律师函。
(四)质量管理部负责向报审单位回复发送详情(包括发送时间、律师函签收信息等内容)。
(五)报审单位负责向质量管理部反馈律师函的发送效果(如律师函发送对象是否按律师函要求进行处理等)。
(六)质量管理部负责对各报审单位发送律师函的报审材料及律师函材料的存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分子公司、专业公司发送律师函流程
(一)有发送律师函需求的报审单位,将《呈请邮寄<律师函>审批表》及发送律师函事由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经报审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审单位可发送律师函。 报审单位另行聘请法律顾问的,由报审单位自行聘请的法律顾问发送律师函。
如报审单位无另行单独聘请法律顾问的,由报审单位将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呈请邮寄<律师函>审批表》及发送律师函事由材料报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审核后交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顾问出具律师函。
(三)分子公司(专业公司)的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发送律师函的报审材料及律师函材料的存档管理工作,并跟踪落实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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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送效果。
第四章 法律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公司为主体,其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一)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二)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由质量管理部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三)质量管理部负责与公司法律顾问对接,协调处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本体建设部负责员工劳动纠纷方面的案件处理。
(四)公司有关业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质量管理部、本体建设部和公司法律顾问提供法律纠纷案件相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五)质量管理部负责及时总结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分清案件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加强法律指导和协调,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诉讼案件上报和备案管理
(一)对于可能发生诉讼的纠纷,各单位应及时告知质量管理部,以便质量管理部提供相应的处理预案。
(二)各单位确已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当自案件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质量管理部。案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案件类型;直接涉案金额、间接涉案金额和影响;案件发生的原因;处理措施和效果。
第十五条 各单位作为原告或预备主动提请诉讼、仲裁的案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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