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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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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

制商品征收商品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京财控[1988]148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8.09.15 【实施日期】1988.09.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购买国家规定的 专项控制商品征收商品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88年9月15日 京财控[1988]1487号)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81号“关于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做好征收工作,现对规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外省、市单位(包括全民、集体、预算内外的各级单位),在本市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都应按本规定交纳 1 / 2

专控商品附加费。

二、征收附加费的专项控制商品有: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三用车,大发客车、广州标致504、505小轿车、天津、吉林、广西、江西等地生产的小型旅行车(又称微型车),北京产的121小卡车或其他厂家生产(包括进口)的小卡车在货槽部位加装铁皮车厢或装有帆布蓬的厢式小货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购买进口的,按购价的40%征收;购买国产的,按购价的20%征收。

2、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购买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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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征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征收商品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京财控[1988]148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988.09.15【实施日期】1988.09.15【时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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