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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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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

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桂劳社发[2005]155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 【实施日期】200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

务项目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5〕155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的精神,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 1 / 2

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

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的基础上,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坚持“全区统一、新旧衔接、分类管理”的原则,从《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所列的3966项医疗服务项目(细分为11626项具体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中,遴选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具体收费项目8837项,其中甲类医疗服务项目7073项,乙类医疗服务项目1082项,丙类医疗服务项目682项。在此基础上,另外增加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225项,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73项。 二、对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体内置放材料),另按价格分类管理:100元以下(含100元)为甲类医用材料;100元以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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