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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设备的EMC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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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设备的EMC要求

摘 要:本文从认证方式,测试标准,测试项目,测试限值,符合性标签的使用等方面叙述了美国、加拿大、欧盟、澳洲和新西兰对信息技术设备的EMC要求。 关键词:信息技术设备;电磁兼容;认证方法

不同国家对信息技术设备(ITE)的电磁兼容(EMC)有不同的要求。各国对信息技术设备在通信过程中产生的电磁干扰都有管制,有些国家还对电磁抗扰度有进一步的要求,以保证设备在既定环境中能正常工作。

各国对ITE认可方式也不尽相同,通常自我验证就足够了,但是,有些时候需要向产品将要销往国家的管制部 提出正式书而申请。本文重点介绍美国、加拿大、欧盟、澳洲和新两兰对信息技术设备的EMC要求。 1 美国对ITE的EHC要求

美国对ITE的EMC要求主要是对电磁干扰的限制。FCC(FedoFa1 Communicati ons Commission)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FCC通过控制无线电广播、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来协调国内和囤际的通信。

根据美国联邦通讯法规相关部分的规定,凡进入美国的电子类产品都需要进行电磁兼容认证(一些有关条款特别规定的产品除外)。其中,Title47Part 15规定了不需持有使用许可证的设备的EMC要求,包括使用无线电频率进行通讯或信息传递的设备。信息技术设备明显属于Part 15的管制范围。

根据Part 1 5的规定,信息技术设备的EMC要求包括0.15—3OMHz电源端传导电压和30MHz以上辐射下扰。传导电压的发射限值见表1。3OMHz以上1 TE的辐射干扰根据不同设备不同的内在使用频率辐射发射的上限频率也有所不同,表2列出了不同使用频率对应的测试上限频率。 FCC根据没备的使用场合不同

划分为两大类,主要在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使用的设备为A类设备;主要在生活环境中使用的设备为B类设备。不同类型有不同的辐射干扰限值,A类设备的辐射干扰限值比较宽松, 约比B类设备高1 OdB,具体辐射_T扰发射限值见表3。规定不同限值的基本原理是干扰源和易受干扰设备(如电磁干扰接收机)的平均距离不同。A类设备使用时距离易受干扰设备的距离一般要比B类设备要远些。

除根据使用场合不同区分为A类和B类设备外,对B类设备还区分为是否个人电脑及个人电脑的外围设备。对不同设备FCC有不同的认证方式。 · Verification自我验证

. Dec 1aration of Conformity符合性声明 · Certifi catj on 1D认证

这三种产品的认证方式和程序有较大的差异,其认证的严格程度递增。不同的产品可选择的认证方式在FCC中有相关的规定,详见表4。如果某设备适用于两种或三种认证种类,则由负责方选择。表4列出各种ITE的认证方式。

自我验证就是制造商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检测,验证设备是否满足FCC的要求。在批量生产允许的差异范围内保证产品与被测样品的一致性以保证该产品将继续满足FCC的要求。如果产品被修改,并影响电磁干扰,则该产品必须重新检测。测试记录,测试报告和对设备做的任何修改都必须保

留至产品停止在美国市场供应后2年。

符合性声明就是设备负责方(一般为制造商或进口商)在FCC指定的合格检测机构对 :品进行测试,验证设备是否符合FCC相关标准的要求。跟自我验证一样需要保留完整的测试报告,此外还需具有由FCC指定的合格检测机构签署的符合性声明证书。证明测试结果属实。发证机构必须是1SO 17025的认可实验室,如美国的权威认证机构A2LA、NVLAP或与美国取得双边互认协议的其它国家的权威实验室。

ID认证的申请程序最为正式。由设备负责方向FCC或FCC认可机构TCB(电讯认证团体)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包括详细的产品信息,如: 产品照片、电路图、PCB图、方块图、工作频率等,还包括产品的EMC测试报告。通过认证的产品会获得一个由FCC分配的唯一的标识符,FCC I D,这个标识符由FCC备案并在FCC官方网站公布。

通过FCC认证的产品要求在产品显眼的位置贴上相应的标志才能在美国市场销售。标签要求经久牢固。通过自我验证的产品标签要求包括以下内容:“此产品符合FCCPart 15的要求,使用中该产品不会产生有害干扰,同时该产品可经受任何干扰包括可能引起误操作的干扰。”当产品有两个或以上组成单元通过电线连接并一起销售时, 只要求在产品的控制单元上粘贴标签。

获得符合性声明的产品要区分直接被测设备及与被测设备组合使用的已获得认可的部件。这两种设备使用不同的标签。 直接被测设备使用的标签: 2 加拿大对ITE的EMC要求

IC是加拿大工业部Industry Canada的简称,作为政府机构,负责电子电器产品进入加拿大市场的认证事务,主要负责广播电视设备,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设备,电信设备,工科医设备等。与FCC相似, 目前Tc对信息技术设备的EMC管制只有电磁干扰,无电磁抗扰度要求。产品负责人只需要自我验证产品符合加拿大工业部卡日关法规ICES一003并贴上规定的标签即可。1 CES-OO3的EMC要求与FCC大致相同。取得FCC认可的产品也被认为符合TC的要求。TCES—O03的测试方法引用国际通用标准CISPR 22。对于信息技术设备只要满足FCCPart 1S或CIGPR22的要求都被认为是符合TCES—O03的要求。

根据CISPR 22,进入加拿大的信息技术设备只要求测试电源端骚扰电压和辐射干扰。B类ITE电源端骚扰电压的限值与FCC相同,A类TTE限值见表S,辐射干扰的限值见表6。

符合加拿大法规的产品必须贴上分别用英语和法语描述该产品满足加拿大相关电磁干扰要求的标签。如果由于产品大小或物理特性加贴在外表面不切实际,那么该标签的内容必须添加到用户手册中。

3 欧盟对ITE的EMC容要求

欧盟的电磁兼容要求以指令的形式写进欧盟的法律。进入欧盟的产品的必须通过cE认证并加贴CE标志。制造厂商通过在产品贴上CE标志的方式,标明产品完全符合欧盟指令的相关规定。如果由于产品太小或其它原因无法贴CE标志,CE标志也可标示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CE标志并非测试标志,只是标明此制造厂商宣示其产品符合欧盟相关法规。申请CE标志意味着产品要满足欧盟所有相关指令。一种产品往往需要满足多条指令,信息技术设备,需要满足的指令有:

●EMC指令,89/336/EEC,该指令将在2007年7月20号正式被2004/108/Ec替代 ●无线电及电讯终端设备指令,99/5/Ec ●安全指令,73/23/EEC

目前,信息技术设备的EMC必须满足89/336/EC的要求,此外具有电讯功能及采取有意发射无线电频率进行信息传递的信息技术设备还需满足99/5/EC的要求。指令通常只包含基本的要求及指定产品的测试标准,具体的测试方法在指令中并没有详细的描述,通常引用由欧洲委员会制定并在其官方定期刊物中刊登的测试标准。因此出口欧盟的产品要随时跟踪欧盟标准的最新动态才能保证产品实时满足欧盟指令的要求。EMC指令的本质是产品不能产生影响通信质量的干扰并且能够在既定环境中正常工作,不被干扰。

针对不同用途的信息技术设备欧洲委员会制定了不同的EMC标准。如仪器设备及不间断电源就有专门的EMC产品标准,该标准既有电磁干扰的要求也有电磁抗扰度的要求。没有规定具体产品标准的其它信息技术设备则通常根据以下4个标准进行测试: ●EN55022信息技术设备电磁干扰的EMC要求 ●EN61000—3—2电源端谐波电流的要求 ●EN61000-3-3电源端电压波动和闪烁的要求 ●EN55024信息技术设备的电磁抗扰度要求

欧洲标准EN55022等同国际通用标准cISPR22。按照标准EN55024要求验证产品在经受使用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电磁干扰s,1-是否能正常工作,抗扰度要求包括辐射、静电放电、电快速脉冲群、浪涌、传导、工频磁场抗扰度和电压跌落抗扰度。

大多数欧洲标准按照设备不同的使用环境分为两类,一类是重工业环境使用设备,另一类是轻工业、商业及生活环境使用设备。与FCC法规把产品分为两类相似,不同的是FCC把主要在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划分为A类设备;主要在生活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划分为B类设备,不包括重工业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对于信息技术设备根据不同的使用环境EN55022规定了不同的干扰限值,A级限值和B级限值。A级限值通常用于重工业类设备,B级限值用于其它设备。这两个级别的干扰限值的适用范围并不是绝对的,有些产品标准规定产品必须满足B级限值要求,也有些欧洲进口商要求进口的产品必须满足B级限值要求,这种情况下不管产品使用在任何环境下都必须满足B级限值的要求。

此外,对于只满足A级限值的信息技术设备,应在其使用说明书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声明:

4 澳洲和新西兰(澳/新)的EHC要求

信息技术设备进入澳洲市场需要获得ACMA澳洲通讯和媒体管理局的认可,进入新西兰则需获得RSM新西兰无线电频谱管理组的认可。澳洲以前的管制部门ACA澳洲通讯管理局也于2005年7月合并到ACMA。虽然两国有不同的管制部门,但是它们采取相同的认可方法,所以获得澳洲认可的产品也被认为满足新西兰的要求, 反之亦然。

澳/新的EMC标准都是引用国际通用标准, 有些已经被翻译成澳/新(AS/NZS)标准。当欧洲标准、国际标准或澳/新标准更改或更新时ACMA及RSM通常以2年为过渡期逐步替代旧标准,在两年过渡期内新、旧标准都适用。

目前,澳/新的EMC要求与美国、加拿大一样也仅限于电磁干扰,无电磁抗扰度要求。此外,电源端谐波电流与电源端电压波动和闪烁虽然在欧盟属于电磁干扰的管制项目,但是在澳/新并不列入电磁兼容的管制范围。根据规定,信息技术设备的EMC测试标准是AS/NZS cISPR 22。满足cISPR 22的要求也被认为是符合AS/NZScISPR22的要求。生产商/进口商必须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我验证,保留完整的测试报告备用。

通过验证的产品必须贴上c—Tick标志才能在澳/新市场流通。C-Tick是ACMA和RSM的注册商标,表示产品符合EMC标准要求。要使用这个标志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向ACMA或RSM注册申请。通常由进口商向ACMA或RSM提交自我验证报告并注册申请。c—Tick标志必须包括制造商,进口商或他们的代理商的说明。在澳洲说明的内容包括:澳洲供应商的注册名称和从业场所;澳洲公司代码

CAN;ACMA发布的供应商代码;注册商标或名称。在新西兰说明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上

的注册名称和地址;营业执照上的公司代码;执照上的注册商标;注册的税务登记;RSM发布的供应商代码。 5 结束语

本文介绍了美国、加拿大、欧盟、澳洲和新西兰的EMc认证要求,简要叙述了上述各国的EMC认可方法,包括认可方式、测试标准、测试项目、电磁干扰限值及其符合性标签要求。希望能给ITE的出口认证工作提供参考,要申请ITE出口认证的企业可在了解进口国的EMC要求后,在产品的设计阶段,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磁干扰,使产品满足进口国的EMC要求,保证产品能够顺利进入海外市场。

信息技术设备的EMC要求

信息技术设备的EMC要求摘要:本文从认证方式,测试标准,测试项目,测试限值,符合性标签的使用等方面叙述了美国、加拿大、欧盟、澳洲和新西兰对信息技术设备的EMC要求。关键词:信息技术设备;电磁兼容;认证方法不同国家对信息技术设备(ITE)的电磁兼容(EMC)有不同的要求。各国对信息技术设备在通信过程中产生的电磁干扰都有管制,有些国家还对电磁抗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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