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有参照物)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规范采集土壤样品送土壤化验专业机构,进行土壤检测和出具土壤化验报告。EmxvxOtOco 第十一条 在项目立项资料和实测地形图基础上,由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参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7号)规定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编制项目投资预算。建设过程中,在支出范围内的必要支出,定额标准没有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参照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计价,不另外增加工程总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须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和依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SixE2yXPq5 省属国有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其自行负责按相关规定规范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并行文报送省财政厅进行项目预算审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与预算进行评审,并在评审通过后报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出具审核意见后,批复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经审批的规划设计与预算资料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6ewMyirQFL 第十二条 按照《方案》要求,项目实施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和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等费用列入垦造水田项目成本,由建设单位与项目地块涉及的土地权属人或镇级政府签订补偿补贴协议,通过开设项目地块涉及土地权属人补偿卡(银行账户卡),直接发放给土地权属人。kavU42VRUs 6 / 15
(一)项目实施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的补偿标准,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制定。县级政府应参照本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垦造水田的青苗等补偿方案。
y6v3ALoS89 (二)建设施工期间造成土地经营权人无法种植的补偿标准,参照项目立项当年或项目周边同期同类地块的租地价格,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土地经营权人协商确定。M2ub6vSTnP (三)项目竣工后,连续三年种植水稻或水生农作物造成土地经营权人相对经济收益降低的补偿标准,由县级政府参照项目立项当年或项目周边同期同类地块的租地价格确定,并在土地经营权人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或水生农作物后,分年度发放给土地经营权人。0YujCfmUCw (四)对项目涉及地块的土地承包权人实行三年激励补贴,按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分年度直接补贴给土地承包权人。eUts8ZQVRd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现场施工管理正规化、标准化、制度化的要求,全面加强项目施工的制度、安全、质量、进度、成本、合同等施工管理,以及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并做好施工日志记录,确保工程质量。sQsAEJkW5T 7 / 15
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并由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方案。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技术性设计变更。项目区范围发生变化、减少新增水田或耕地面积和降低耕地质量等别所造成的变更属重大设计变更,其余变更属技术性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各自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通过后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技术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集中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变更相关手续后实施。GMsIasNXkA 项目实施要有偿聘请项目涉及村庄农民代表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员。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投工投劳等多种方式参与垦造水田,并获得经济收益。TIrRGchYzg 第十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TD/T 1042-1013)等工程监理相关规范,选派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对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控,做好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及时编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报告等。同时,定位拍摄和定期上传能够反映实际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的照片,特别是要加强对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等隐蔽工程的施工监管和影像拍摄与报备。各项工程施工前、中、后的影像和相片资料要及时上报“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报备管理系统”进行备案。7EqZcWLZNX 用于土壤改良的客土、肥料必须抽样检测并达到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防止受污染特别是重金属污染土壤进入项目区。lzq7IGf02E 8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