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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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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对房地产行业产生直接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政策、金融税收政策、新兴运营模式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反映房地产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行业地位的信息:

(一)公司主要业务所在城市的行业发展状况,包括房地产土地购置面积、房地产新开工面积、房地产施工(在建)面积、房地产竣工面积、房地产销售面积以及库存去化周期等信息。

(二)公司在主要业务所在城市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所占市场份额等情况。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并区分公司所在的房地产细分产业领域,披露其在房地产投融资与开发、规划设计、成本管控、市场营销、招商经营、物业服务、城市运营、园区配套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第1页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房地产储备情况,包括持有待开发土地(含待开发房产)的区域分布、土地总面积、一级土地整理面积、规划计容建筑面积、合作开发项目涉及的面积和权益占比等信息。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和项目,披露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包括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及竣工项目的用地面积、规划计容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在建建筑面积、已竣工面积、拟建和在建项目的总投资额,以及本年实际投资额等信息。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和项目,披露房地产销售情况,包括报告期内可供出售面积、已售或已预售面积等信息。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和项目,披露销售房产的每平方米平均售价、当年销售面积区间分布等其他房地产销售信息。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和项目,披露出租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及租金收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当披露租金收入占房地产公允价值比。租金收入占营业总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和项目,披露出租率、每平方米平均基本租金及与上年同期比较变化等其他房地产出租信息。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披露土地或房产的期末公允价值,并对同一土地或房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超过10%的原因进行说明。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行业特征相关的财务数据,细化收入、成本及毛利的具体构成,

第2页

并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和项目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额)等指标及其与上年同期的变化。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减值计提项目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财务融资情况及投融资计划,包括期末融资总金额、整体平均融资成本、利息资本化金额等信息。上市公司应当结合下一年度新增房地产储备计划、在建和拟建项目投资计划等,披露公司的融资安排。

上市公司可以披露报告期内各类融资途径的融资金额、融资成本,以及不同期限结构的融资金额、融资成本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包括下一年度计划开发的项目、计划新开工面积、计划竣工面积,以及前述经营数据较本年度的增减情况与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行业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公司自身的经营模式和结算方式,细化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存货、维修基金、质量保证金、借款费用、资产减值准备、各经营业态销售收入等会计政策,并披露确认条件、确认时点、计量依据等会计政策标准。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房地产储备的变动情况。因公司竞拍土地、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协议或市政规划调整等情形,公司增加或减少权益土地储备面积达到最近一期期末土地储备面积总和10%以上的,或者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净资产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房地产储备的项目位置、土地面积、规划计容建筑面积、规划用途、合作开发项目涉及面积和权益占比等信息。

第3页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本所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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