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多样化,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教学管理体制创新,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理念,进一步拓展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为核心,以学分和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第三条我院要构建符合自身实际和现代高校管理规律的教学管理制度,通过体制改革充分挖掘和利用全校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要按照应用型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着重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资源开发与课程设计、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内容更新以及学生学习辅导体系的构建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革。第四条我院要依据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分段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在本科教学管理中实施学分制。分阶段完成由学年制到学年学分制、完全学分制三个阶段教学管理模式的转变。第五条学制与学习期限。本科学制四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以提前一年毕业,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六年;“专接本”学生学制二年,最多延长二年,不能提前毕业。第二章课程设置第六条为了实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各专业必须按照《XX大学关于制定(修订)普通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中的规定制定(修订)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学生学分修读的依据,学生必须修读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内容的学分。第七条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学生应修读的学分包括理论课程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第二课堂学分,学生毕业应达到的学分如下:学科类别理工类文经管法类毕业总学分184179课内教学学分144144集中实践教学学分3530第二课堂教学学分551.课程体系及构成各专业的课程体系按照“平台+模块”结构进行设计,包括公共基础平台、学科基础平台、专业方向模块、公共选修模块四部分;每门课程根据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包括限选课、任选课)。(1)必修课:是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全院所有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公共基础课,以及各系规定的专业必修的学科(技术基础课)。(2)限选课:是指有条件限制的选修课,包括:①在学科(技术)基础课中设定的支撑各专业方向并起辅助作用的课程,或者是跨学科课程;②学生必须选修的某一专业方向课程组的全部课程。(3)公共任选课:是学生自主选择的学院开设的各类选修课。在教师指导下,学生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进行选修,理工类学生至少应修读4学分人文社科、经济与管理等学科类的课程,文经管法类的学生至少应修读4学分自然科学和技术类课程。学生毕业前至少应修读7学分公共任选课。2.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是指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设计、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实训、社会实践、军训等教学环节。3.第二课堂第二课堂主要指对第一课堂以外所实施的一系列创新实践活动,包括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实践、发表论文及文学作品、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社团活动等。第三章学分与绩点的计算第八条学分的计算理论教学课:每18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与物理实验课:每36学时计1学分。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以每周1学分计算,分散进行的以每30学时1学分计算。学分数可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的0或5计。第九条学分绩点学生的学习质量用课程绩点与平均绩点来评价。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经补考及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1。以学生所修读的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wi*hi一学期的学分绩点=∑wi*hi?w*h平均学分绩点=i:?1nini?wi?1i式中:wihi-某门课程的学分数-某门课程的绩点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百分制课程绩点90-1004.086-893.683-853.380-823.077-792.774-762.371-732.068-701.765-671.460-641.0<600五级制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五级制课程绩点优4.0良3.0中2.0及格1.0不及格0在学分制管理模式下,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平均学分绩点为尺度衡量学生的学业成绩水平,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每学期学生综合排名及相关奖励应参考平均学分绩点。第四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学分的修读学生应修读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额定学分。经考核课程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可采取补考或重修两种形式取得学分和绩点。重修的办理采取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学生所在系负责审核,教务处负责安排的方式进行。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向所在系提交重修申请。学生所在系受理学生申请后,对学生的重修申请进行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重修申请,学生所在系予以批准:1.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在该学期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开设,且学时、学分、课程内容相近,考核方式相同;2.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的上课时间与该学生本学期所学课程的上课时间相冲突不超过课程总学时1/2。学生的重修申请经所在系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为其出具重修证明。学生将重修证明交该课程任课教师后随班上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公共任选课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不需重修,可再选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课程。免修与自修免修:对于上学期课程平均绩点>3.3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本学期所开某门课程者,应在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向学生所在系提交免修申请,提交自学的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已自学的材料和免修理由,由学生所在系与开课教研室审核同意后,在第二周报到教务处,由教务处在第三周统一组织免修考试。有实验的课程试卷内应包含一定的实验内容。考试成绩在70分及以上者,才能获得免修资格,该课程的学分和绩点记入成绩库。低于上述要求者所考成绩无效,应按教学安排随班上课。自修:学生成绩较好(上学期课程平均绩点≥3.0)可在开学两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系签属意见、教务处批准,允许自修。自修课程可以不随班听课,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150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绩点。不及格者须重修。第十五条政治理论课、实验课、军训、体育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允许免修或自修。第十六条修满主修专业四个学期,学有余力,主修专业无不及格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在3.6及以上,并取得综合素质学分2.5及以上,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第五章学分制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分制管理机制下,学籍管理按《XX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专业教学计划各类额定学分者可以毕业,符合《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及相关规定者可以取得学士学位。第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各类额定学分或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一年。在一年中达到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第二十条拟提前一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学生本人应于毕业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已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按毕业标准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开始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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