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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文档
Document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over forest land ownership
编订: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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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文档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
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
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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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
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
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
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
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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