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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建筑市场对外开放政策,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活动,办理进津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负责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应该进行备案,凭资质证书和进津备案通知书承揽工程。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实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两种方式。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创建优良业绩且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年度备案;其他外地建筑业企业均实行项目备案。
第五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应办理项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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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副本原件;
(三)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招标邀请函,或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分包工程合同意向书;
(四)在津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进津管理人员的人事或劳动合同、任命书及执业书,其中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还应提供本单位办理的社保凭证;
(六)设立分公司的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申请年度备案的外地企业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证明; (二)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证明;
(三)在本市获得海河杯优秀工程、市级文明工地或劳务管理标准化工地等称号的证书。
第六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备案资料和备案容。对提供虚假证明和伪造证件的将不予备案并依法查处,同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市施管站应当依法审查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容和备案资料,对办公地点等备案容应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应当在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的网上先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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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施管站应当为外地建筑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及时公示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情况。
第八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参加工程招投标时应当根据备案容如实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未备案人员不得列入投标项目管理人员 第九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应保持相对稳定。备案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日到市施管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人员培训制度。市施管站应对新进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培训。 对未参加培训的管理人员,不予进津备案。
第十一条为保障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外地建筑业企业应执行本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二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统计制度。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承接工程后应当在30日在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项目基本信息,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其他统计容。
第十三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市施管站应当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动态管理,负责组织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执行各项制度情况的检查。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业绩、市场行为、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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