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
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
2019年2月
目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第1部分:地铁与轻轨》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地铁和轻轨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设施设备系统功能和运菅管理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新建地铁和轻轨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适用本规范,改扩建项目和甩项工程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章 前提条件
第三条 试运行前应完成系统联调。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中按照开通运营时列车运行图连续组织行车20日以上且关键指标(计算方法见附则)符合以下规定:
(一)列车运行图兑现率不低于%; (二)列车正点率不低于98%;
(三)列车服务可靠度不低于万列公里/次
(四)列车退出正线运行故障率不高于次/万列公里; (五)车辆系统故障率不高于5次/万列公里; (六)信号系统故障率不高于1次/万列公里; (七)供电系统故障率不高于次/万列公里; (八)站台门故障率不高于1次/万次。
贯通运营的延伸线工程项目应按全线运行图开展试运行,其除供电系统故障率、站合门故障率按延伸区段统计外,其余关键指标应按全线统计。
第四条 具有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试运行组织基本情况、试运行期间主要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相关数据记录、设施设备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试运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第五条 具有符合规定的以下批复和许可文件: (一)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批复;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批复; (三)重大设计变更批复; (四)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 第六条 具有符合规定的以下文件:
(一)土建工程及其装饰装修、设备系统及其安装工程等质量验收监督意见;
(二)车站、区间、中间风井、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消防验收文件;
(三)起重设备、电(扶)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验收文件; (四)人防验收文件; (五)卫生评价文件;
(六)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 (七)档案验收文件。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规定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的问题应整改完成;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应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并有明确范围和计划完成时间。
第八条 按照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保护区,具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