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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政策法规考点完整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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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政策法规考点完整总结

第一章 绪论

信息政策是指国家或相关组织为实现信息资源管理的目标而制定的有关调控信息和信息活动的行为规范。信息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批准指定,并由国家执法机关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节信息领域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信息政策法类型规按生命周期不同分为长期、中期、短期政策法规。按地位不同分为主体性政策法规、配套性政策法规。

信息政策与信息法的区别与联系15

区别: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在手段、内容、稳定性、强制性、调整范围、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从手段上讲,信息政策侧重于导向作用,即为了实现信息政策的目标,运用行政手段,鼓励和支持社会信息活动。而信息法侧重于制约作用,即运用法律手段,限制和约束社会信息行为。2从内容上讲,信息政策侧重于为社会信息活动提供具有导向性和约束力的行动准则,而信息法侧重于通过贯彻国家意志,借助于国家强制力,来规范信息行为,保护信息权利,调整信息关系,稳定信息秩序。

3从稳定性上讲,信息政策作为社会信息活动的指导准则,往往是宏观的方针性号召,允许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可以随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目标,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状况和条件改变而改变,而信息法一般是在长期的信息政策实践后总结提炼出来的,内容比较成熟,时效较长,而且它的制定、修改或废除都需要经过严格和复杂的法定程序,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4从强制性上讲,信息法是由国家专门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而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可靠性和执行的强制性,相比之下,信息政策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甚至缺乏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其内容广泛,解释余地广泛,变异性较大,无法提供像信息法那样的信任度、可靠性和强制性。5从调整范围上讲,信息法侧重于调整那些能够成为法律事实,能够引起信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信息活动,而灵活性很强的信息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因而具有更宽的调整范围。6从可操作性上讲,信息法比信息政策的可操作性要强的多。

联系:1信息政策对信息立法有指导作用。2信息法是信息政策的升华。3科学而合理的信息政策应当受到信息法的制约。

我国目前信息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1)偏重于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明显滞后;2)核心技术开发能力薄弱关键硬件和软件依赖进口 ;3)信息资源严重不足,而网路和数据库有存在大量低水平的建设,且难以是吸纳互联共享;4)信息安全存在隐患;5)信息人才明显不足。 第二章 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结构

信息政策法规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1)信息政策法规是国家政策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2)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根本保障3)是现代信息管理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的设计原则?1)科学性原则2)系统性原则3)协调性原则4)稳定性和衔接性原则5)导向性原则6)周期性原则

第三章 信息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与评估

信息政策主体分为官方主体和非官方主体。信息政策法规评估可分为正式评估和非正式评估。从评估者的性质来看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信息政策法规效应可分为正效应和负效应、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 信息政策与法规整体正效应实现模式

A体系结构因素:各项分支政策法规间的相互配合策略主要包括: 1时差配合策略2松紧配合策略3功能配合策略4主辅配合策略5更新配合策略 B体系环境因素: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环境是指影响和制约信息政策法规整体正效应实现的外部条件或因素,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环境有两种:一是政策法规性环境二是非政策法规性环境 终结方式、障碍、策略68

A常见的信息政策法规终结有四种方式,即替代、合并、分解和缩减。

B在信息政策法规终结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主要包括: 1信息政策法规的受益者、制定者、实施者等相关人员的抵触情绪会阻碍信息政策法规的终结,2现存信息政策法规实施机构的惯性,以及寻求生存和自我扩张本性会给信息政策与法规的终结带来困难,3已经或即将获得利益的行政机关会结成反对联盟,共同抵制信息政策法规的终结,4各种利益集团会千方百计的维持现状,阻碍现行信息政策法规的终结5信息政策与法规的终结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具有终结程序上的复杂性,6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可能会形成巨大的压力,阻止

信息政策法规的终结,7信息政策法规终结需要高昂的成本。

C信息政策与法规的终结策略主要有: 1向社会公众和有关人员公开信息政策法规的评估结果,解释终结原因,以消除其抵触情绪,2实行旧的信息政策法规终结与新的信息政策与法规出台并举的策略,以缓和因终结而带来的巨大压力3在非正式场合有选择性的散播试探性信息,测定人们所持的态度,以防止突发性社会舆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4正确处理信息政策法规终结与稳定、发展的关系。 第四章 信息技术政策法规

熊皮特认为穿心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也即是建立一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 在新技术的形成和扩散中可分为技术领先者、技术追随者、技术后来者。

推行信息技术标准的意义? 1)信息技术标准具有基础性通用性作用,是从事信息生产搜集处理积累储存检索传递和消费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2)通过技术的统一,可以取得最佳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和效益3)是千差万别的信息系统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和共享的技术基础。

我国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个级别。 第五章 信息网络政策法规

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智能性、无国界性。四大范畴:数据关联罪、网络关联罪、进入犯罪、辅助计算机犯罪。 ISP/ICP的责任认定?1)ISP的责任认定:ISP提供入网接入服务2)ICP的责任认定:对于ICP在侵权事件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必须根据其提供服务的内容与方式进行判定。包括三类: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信息服务的传播者、混合服务提供者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公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越境数据流(TDF)是指在计算机文档中处理和存储的数据通过电子手段跨越政治疆界的传递。 越境数据流的不平衡三角形133

越境数据流的最突出的特点是多国性。这种多国性使其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它不仅涉及到发达国家,而且涉及到发展中国家。但是由于世界发展的不平衡性,也使TDF带有明显的不平衡性特征。这种不平衡性被表述为“全球TDF的不平衡三角形”。这个不平衡三角形的主要思想是,a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国际信息服务市场上占有绝对优势。b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TDF的不平衡现象,c在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指美国与欧洲和日本)之间也存在着TDF的不平衡现象。之所以说它们之间的TDF存在着不平衡,是因为从本质上说,TDF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信息(商品)形式的TDF,另一种是数据(原料)形式的TDF。如果输出本国的数据(原料)形式的TDF,由他国加工后再花钱买回来信息(商品)形式的TDF,无疑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这就是不平衡。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科学、技术、文化等的知识领域中的治理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幸有的权利。

什么是知识产权法?特征?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咋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转让和保护等地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还有国家授予性和客体内容的公开性。

著作权是制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人。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的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的取得:自动取得、注册取得。

职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审查和批准 1)初步审查2)早期公开3)实质审查4)授权登记公告5)复审。

商标是成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商标注册基本条件显著性、视觉上可感知、使用。

域名是因特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的字符标识,代表着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因特网上的身份。 除了“最低原创性”原则外,美国在数据库版权保护方面还形成了“版权弱保护”原则。 著作权的限制150

1合理使用:是指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2法定许可:是指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版权作品,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法律制度。3强制许可:当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使用者使用其作品时,使用者可以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强制性地使用该作品,这便是强制许可。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与理解190

(1)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2)网络环境下现有著作权作品的扩大。(3)当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相当模糊,数字化作品的特殊性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形式,值得著作权研究者深入探讨。(4)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复制速度和难易度、作品的修改、复制品的信息含量等问题都发生了本质变化,它对作者的最主要经济权利即复制权产生根本性的冲击,因而“复制”的概念,“复制品”的概念,都需要进一步拓宽。(5)数据库保护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易于理解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而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版权法来提供知识保护的。采用技术手段虽然可以较为有效地保护开发者的利益,但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同时也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 第七章 信息保密与公开法律制度

国家机密的泄密途径:一方面是境外敌对势力加紧情报活动结果,另一方面是在于国家保密工作的疏忽和麻痹大意,以及国民信息保密意识的淡薄。境外势力主要采取重金收买我内部人员,以及通过派遣特务、美人计、学术交流、技术交流、技术合作等途径获取我国国家机密;而内部人员则主要是因投敌、贪财、炫耀、麻痹大意、新闻报道失误等原因导致国家机密的泄密。

商业秘密的特征:秘密性、经济性和实用性、保密性、合法性。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第一,企业自身泄露商业秘密。无意:1)商业谈判和业务联系中无意泄露2)公开出版物上的不经意发表3)非公开资料的不小心遗失4)公共场合谈话中的不慎泄露5)广告与宣传中的泄露6)信息披露中的把度不严7)其他 有意:1)企业员工因贪图钱财而为竞争对手收买2)企业职工因准备另立山头而积聚力量3)企业职工借人才流动反复跳槽咦收取信息服务费致富4)企业职工本身在入厂前已为竞争对手所雇用。第二外部力量窃取企业商业秘密1)竞争对手直接盗取商业秘密2)竞争对手雇用无用人员到企业内搜集废弃物3)佳节商贸往来逃去商业秘密。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即私生活不被干扰的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承认公民对政府拥有的信息有公开请求权,政府对这种信息的共公开的请求有回答义务的制度。

第八章 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律需求:1)地域和空间场所的确定2)时间的确定3)数据电文的法律适用问题4)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5)电子合同6)电子支付7)知识产权8)电子商务的第三方的法律地位9)网上隐私权的问题10)电子商务行业的 法律法规11)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电子签名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人和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率

认证机构的义务1)信息批露义务2)义务说明义务3)方便用户查询证书义务4)保险业务5)保密义务6)担保义务。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1)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均通过因特网进行2)合同的传递通过因特网进行3)表示合同成立的传统签字方式被电子签名方式所代替4)合同生效的地点确定5)订立过程的特殊性6)电子合同的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电子支付是指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因特网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

信息政策法规考点完整总结

信息政策法规考点完整总结第一章绪论信息政策是指国家或相关组织为实现信息资源管理的目标而制定的有关调控信息和信息活动的行为规范。信息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批准指定,并由国家执法机关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节信息领域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息政策法类型规按生命周期不同分为长期、中期、短期政策法规。按地位不同分为主体性政策法规、配套性政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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