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1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预〔2020〕12号
日期:2020年02月13日
桂财预〔2020〕12号
各市、县财政局,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精神,全力支持我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实现经济平稳增长,经研究,现将《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 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2月12日
关于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 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一、加大抗击疫情和稳增长资金保障力度
自治区财政加大资金安排,重点用于医疗救治、定点收治医院建设、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及作出重大贡献企业补助和贴息、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贷款贴息、中小微企业稳岗援企补助、复工复产奖补和对市县的激励奖励等与抗击疫情、恢复生产相关的支出。加大相关既有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统筹力度,大力调整卫健、医保、发改、工信、商务、药监、政法、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以及年初财政预留资金,大力压减受疫情影响无法开展或失去开展时效的项目资金,及时统筹动用机动财力,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医疗体系建设等稳增长需求。鼓励市县级财政参照自治区做法安排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抗击疫情、支持企业复产复工奖补,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牵头单位:厅预算处、各部门预算管理处,配合单位:厅综合处、金融处、各市县财政局)
二、加快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
自治区财政厅力争2月底前将财政部提前下达的500亿元新增债券额度全部发行完毕,加快发行后续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券额度,切实加快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进度。进一步优化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方向和结构,优先支持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卫生、生态环境
等在建和新建项目资金需求。对已经列入自治区本级年初预算的债券资金项目,在债券发行前提前开展工作,加快办理资金下达(追加)和库款调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自治区转贷的债券资金,通过库款先行垫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牵头单位:厅债务处、国库处,配合单位:厅预算处、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各市县财政局)
三、强化库款管理和资金调度
切实做好库款保障和资金调度工作,指导市县及时做好库款保障预案,将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放在优先位置。加强对市县库款的监测,科学有序合理安排市县资金调度,对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办理专项调度,加强对市县“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资金的保障性调度,指导市县建立每日疫情防控资金国库拨付台账和日报制度,督促市县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拨付,确保“三保”资金支出。(牵头单位:厅国库处,配合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四、全面快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实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及时商自治区有关部门确定适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政策的进口单位和进口物资清单,会同广西税务局等部门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适用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新增适用上述免征进口关税政策的进口单位和物资清单。落实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牵头单位:厅税政处,配合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五、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农户担保融资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进一步弱化简化抵质押反担保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农户提供融资担保的,未享受自治区现有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政策的部分,市县财政可视情况按照当年实际担保贷款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补贴发放期限1年,自治区财政按照市县实际补贴金额的50%给予市县财政奖励。自治区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农担机构、广西再担保公司)开辟中小微企业、农户金融服务“防疫绿色通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办理。(牵头单位:厅金融处、农担公司、各市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厅预算处)
六、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服务
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无还本续贷等方式,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或减免利息。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农户提供的存量、续贷、新增贷款发生的贷款损失、代偿支出,未享受自治区现有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及代偿政策的部分,市县财政可视情况予以补助,奖励发放期限1年,自治区财政按照市县实际补助金额的50%给予市县财政奖励。支持市县财政运用专项转贷资金为小微企业提供转贷服务,自治区财政按照市县专项转贷资金的上一年累计周转规模的5%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厅金融处、农担公司、各市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厅预算处)
七、持续加大财政贴息力度
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在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基础上,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再给予贴息。对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疫情防控领域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疗器材企业,在1月1日—5月31日新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参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年内新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由市县级财政结合实际提供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予以1:1配套贴息,各级财政贴息总和不超过100%;市县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审核、先行垫付,自治区财政将据实结算。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每户最高200万元贷款半年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按照实际兑现贴息金额给予各市县财政一定奖励。(牵头单位:厅金融处,配合单位:厅预算处、各市县财政局)
八、积极支持减免企业租金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其他民营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出现困难的,出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出租单位因减免租金形成的收支缺口,优先通过出租单位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弥补,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奖补。倡导和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牵头单位:厅资产处、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各市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厅预算处)
九、竭力落实农业生产补助
市县财政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者每亩补贴50元—100元,对采取“早稻+晚稻(玉米、蔬菜)+马铃薯”连茬轮作模式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补贴800元,对鸡鸭肉储备企业参照冻猪肉储备给予补贴,自治区予以一定的奖励。(牵头单位:厅农业处、经建处、各市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厅预算处)
十、认真落实复工复产奖补
对在疫情期间加快复工复产、扩大生产规模,并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疫情防控领域重点保障企业(中央和自治区认定名单企业),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生产补助,支持企业加大生产力度。自治区、设区市财政要统筹“千企技改”工程补助、民营工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