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3 【实施日期】2017.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日
眉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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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省政府令第313号),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预测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作出风险评估结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过程。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权责统一和统筹兼顾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和保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行政首长任组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委维稳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审查备案。 2 / 3
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具体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决策主体;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评估主体;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是实施主体。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决策主体指定评估主体或者由决策提出部门、政策起草部门、项目报建单位、改革牵头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作为评估主体负责评估工作。
市级事权项目在县(区)实施的和跨县(区)、跨部门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级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评估主体。
评估主体对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委托中介组织开展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当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中介组织,依法签订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程序、经费、违约责任等,提供必要服务保障,严格管理评估过程,严格审查评估报告,依据实际情况及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综合作出最终评估结论。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费和评估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予以保障。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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