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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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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水稻青苗补偿费标准:1200-1400元/亩。 第十五条 鱼塘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四大家鱼及其亲鱼、饲料鱼:2500元/亩; (二)优质鱼类、亲鱼、虾类:5000元/亩; (三)四大家鱼与优质鱼类混养:4000元/亩。 第十六条 一般耕地及农作物地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蔬菜类、瓜类和经济作物,已覆盖种植的:1800-2200元/亩;已开垦但未投种的:800元/亩;

(二)人工种植的饲料草地:600元/亩。 第十七条 果树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龙眼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00元/株; 2. 树冠2-4米:300-500元/株; 3. 树冠4米以上:500-800元/株。 (二)荔枝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50元/株; 2. 树冠2-4米:400-700元/株; 3. 树冠4米以上: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补偿费

1. 有收益(树冠1-3米):80-150元/株; 2. 有收益(树冠3米以上):150-300元/株; 3. 未有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补偿费

1. 有收益:20-50元/株; 2. 未有收益:5-20元/株。 (五)香大蕉补偿费

1. 有收益(已挂果):50-60元/棵; 2. 未有收益的大棵:40-50元/棵; 3. 未有收益的小棵:6元/棵。

(六)其他各类木本果树补偿费按品种进行实地评估。 (七)葵树补偿费

1. 树高1.5米以上:50元/株; 2. 树高1.5米以下:10-25元/株。 (八)竹子补偿费

1. 每丛10支以下:3-15元/丛; 2. 每丛10支以上:15-40元/丛。

(九)落羽杉、水松、苦练树等人工种植的树木补偿费 1. 胸径10厘米以上: 60-100元/株; 2. 胸径10厘米以下:不多于 60元/株。 第十八条 林木补偿标准如下: (一)商品林补偿费

1. 近熟林、成熟林或过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 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至3倍补偿; 3. 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至4倍补偿;

4. 未成林:按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 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6. 经济林、花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7. 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的划分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分标准》(附件3)执行;

8. 以生产小苗木(如营养袋苗)为主的短周期苗圃(如:用材林苗圃、园林苗圃、果树苗圃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3年及3年以内新建的苗圃:按当年投资额的3倍补偿;

9. 以生产大的观赏苗木为主的周期较长的绿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较易成活的,付给移植补偿费;不能移植或移植较难成活的,按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

10. 参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资成本及木材市场价格,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林木补偿具体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4)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林木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费

1. 按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补偿;

2. 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按《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附件5)执行;

3. 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标准按《生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6)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三)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迁移坟墓补偿费 1. 一般土坟: 500元/穴; 2. 骨坛: 350元/个;

3. 砖砌或水泥的坟墓: 1000元/穴。 (二)建(构)筑物补偿费

1. 框架结构房屋(新旧程度):1200-1400元/平方米; 2. 混合结构房屋(新旧程度):800-1200元/平方米; 3. 砖木结构房屋(新旧程度):650-1000元/平方米;

4. 简易结构(水泥地面,墙砖结构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所有砖木结构房屋)(新旧程度):250-350元/平方米;

5. 围墙:80元/平方米;

6. 水泥地面(10厘米厚以内)、晒场、粪池:60元/平方米; 7. 挡土墙:150元/平方米; 8. 水井:1300-2000元/口;

9. 竹木搭建的简易棚屋,鸡、鹅、鸭舍:30-60元/平方米; 10.鱼塘保温膜、农作物、苗圃遮光棚: 4-8元/平方米;

11.简易温室大棚:10-15元/平方米;

12.其他类别的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根据实际建筑成本协商补偿。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因临时施工致使沟、塘、坝堤、公路、人行道、桥涵受损的,由双方协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因此原因阻挠施工。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占地、拆迁和青苗按以上标准只作一次性补偿,在架空电力线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修剪,以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青苗所有权人获得补偿后必须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自行清场,超过期限未清场的作为弃物由电力建设单位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果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补偿标准发生调整,本办法涉及事项按上级最新条 款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或执行不低于《办法》补偿标准的本地区补偿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9〕60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9

第十四条水稻青苗补偿费标准:1200-1400元/亩。第十五条鱼塘补偿费标准如下:(一)四大家鱼及其亲鱼、饲料鱼:2500元/亩;(二)优质鱼类、亲鱼、虾类:5000元/亩;(三)四大家鱼与优质鱼类混养:4000元/亩。第十六条一般耕地及农作物地补偿费标准如下:(一)蔬菜类、瓜类和经济作物,已覆盖种植的:1800-2200元/亩;已开垦但未投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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