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农村申请拆迁理由-word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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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申请拆迁理由
篇一:当前农村拆迁整体安置社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农村拆迁整体安置社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为服务城市的规划与建设,城市周边大片农村土地被征用,形成越来越多拆迁整体安置社区,南京市s小区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以s小区为例,当前农村拆迁整体安置社区中存在着诸如社区环境不稳定、基础设施不健全、生活习惯不适应等问题,它们都有深层次的原因。政府应从解决拆迁居民就业问题、加大对拆迁安置社区的投入、开展市民教育等方面解决农村拆迁整体安置社区存在的以上问题。 【关键词】农村拆迁;安置社区;问题;对策 一、当前农村拆迁整体安置社区的整体状况 (一)我国城市化的现状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在世纪之初曾发表言论:“中国的城市化是影响人类21世纪进程的两件大事之一”。跟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城市化虽然起步较晚,但我国城市化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从改革开放到1996年以前我国的城市化以每年不到1%的速度增长,1996年以后,每年1.3%以上的速度增长,并保持了12年的高速增长。我国的城市化率由1996年的29.4%提高到201X年的46.59%。①如果按照这个速度继续增长,到2020年,我国的城市化率大概要达到55%-60%。②
(二)农村拆迁整体安置社区的发展现状
在高速的城市化进程中,过多的人口涌入城市,导致城市用地紧张、城市周边大片农村土地被征用。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87年到 篇二:农村房屋拆迁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房屋拆迁的问题与对策——江苏省通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调查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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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
【关键词】拆迁、现状、问题、对策 【全文】 一、通州市概况
通州,地处江苏省东南部长江口北岸,南濒长江、东临黄海,与上海陆江相望,拥有长江岸线34.2公里,黄海岸线16.2公里。江苏省直辖县级市,下辖23个镇和一个省级开发区。总人口约138万,总面积1166平方公里,是全省人口十大市(县) 之一,人口过于稠密,人与地的矛盾较为突出,土地稀少成为当地农民普遍担心的问题。因城镇发展、开发区建设等,房屋拆迁大量增加(且有越来越集中于农村地区的趋势)。目前,农村房屋拆迁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有的只是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操作较为混乱、任性、不规范,由此引发的纠纷以及所面临的问题都比较严重。为了保证调研结果的科学性,我们在大体了解通州农村房屋拆迁分布的情况下,将调查地点定为刘桥镇、新联镇、平东镇以及市中心镇金沙镇(主要在通州市经济开发区)。调查人群以40-60岁为主(占到67.9%),学历以小初为主(占到 62.8%)。 二、调查内容
1、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农民
此次调研改变了前几次的做法,突出了访谈笔录的重要性,使访谈笔录与调查 问卷之间的比例提高到1∶3,通过面对面的交谈,调研组记录、整理了大量的笔录,这其中,农民占到了93.56%,就整个访谈对象而言,有过拆迁经历的农民占到74.84%,也就是说,整个活动以农民为主(其中又突出被拆迁农民),同时调研组也没有忽视了解和征询村、镇、市负责人及未被拆迁农民对农村房屋拆迁的意见。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实地调查一开始,调研组了解到当地(通州市)将拆迁分为大交通拆迁和普通拆迁(大交通拆迁是指因铁路、高速公路建设等这一类原因所导致的拆迁;普通拆迁是指除了大交通之外的因公益用地或商业用地所引发的拆迁),无论是拆迁的模式、依据还是补偿的范围、标准等,两者都表现出相当大的差异,因此笔者将对某些问题区分两者分别予以论述。
从调查结果看,农民普遍持不愿意拆迁的态度,在回答调查问卷第6题“你愿意自己的房屋被拆迁吗?”时,大交通拆迁中有47.29%的农民选择不愿意,而在普通拆迁中这一比例达到了66.33%。也许问卷第10题的回答能够解释一部分原因,在对“是否满意房屋拆迁的补偿”时,大交通拆迁中的农民54.26%选择了不满意,普通拆迁中则有60.20%的农民选择了同样的答案。而在调查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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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前后生活对比时,选择“差不多”和“比以前差”的在两种拆迁中更
是分别达到79.07%和89.80%。也就是说,拆迁对农民来说是个无利可图,更多是亏本的生意。农民的生活因拆迁普遍有了下降,因而表现出抵触的情绪。这种下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交通拆迁中不考虑农民房屋的区位价、房屋建造所使用材料的质量以及装潢程度,只是固定政府统一定价乘以房屋面积(房屋面积还要打折)。新建一栋房屋,农民往往需要贴进好几万;普通拆迁中,各户之间补偿不一、差距较大,拆迁补偿买不起条件相当的安置房。(2)拆迁过渡期过长(往往耗上半年到一年时间,甚至更久),在大交通拆迁中,政府不提供或很少提供中转房,没有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相关补贴,由于先拆后建,农民只有住在牛棚、简易棚,条件相当艰苦;而普通拆迁中一般虽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相关补贴,但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支付过渡期生活开支,生活很是不便。(3)过渡期导致农民失业的情况增加,被拆迁农民无法正常经商、打工、务农,政府不补偿农民这部分损失和其他可得利益损失。(4)重新建房所需宅基地通常划在其他农民的田地里,因而引发一系列矛盾、争端,但村、镇不予以协商处理,而是试图置身事外,交由双方自己处理。往往被拆迁农民因建房用地及农田使用需要从补偿款中支出一大笔资金以支付其他有地农民。(此外,大好农田用于建筑房屋也着实加剧了笔者对农用地锐减的担忧)(5)政府在农民拆迁及建房过程中会收取一系列费用,加上所谓的各种罚款,累加起来也是不小的一笔数目,这还不算宴请与送红包。如此种种,使得被拆迁农民原本就不够的拆迁补偿费更是少得可怜。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农民对国务院有关拆迁的法规、文件(主要是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简称“46号文”)高度认同,对乡镇拆迁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则多有不满,比较之下,认为地方篡改了中央的政策而愤愤不平,纷纷要求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进行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调研组经对比发现,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性文件确实有不少与国务院条例不符的地方
(房屋拆迁补偿在经历层层行政机关之后体现出标准和要求层层下降的特征),但苦在全国尚无有关农村房屋拆迁方面的条例(更不用说本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进行调整而不是国务院制定法规进行规范),有的只是国务院201X年修改颁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诸如“46号文”之类的规范性文件,这似乎留给了地方政府很多操作的空间。事实上有些地方政府制订的拆迁规范性文件在权限方面存在问题。如在江苏省拆迁管理条例1996年修订后,县级人民政府便无权再行制订拆迁管理实施意见,但现实中,各县级市都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这样做其合法性是存在问题的。
对于征地、拆迁行为本身,几乎所有的农民都支持政府这样的行为,并不管征地、拆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管房屋迁拆后土地的用途,不管是出于公益还是商业目的。这有点出乎我们的预料。用刘海桥村王女士的话讲“政府搞建设,我们都会支持,我们要的只是政府给我们安置、补偿、不闲置农地、按承诺履行协议就好了,其他的我们无所谓”。持这种观点的人还很多,因此房屋拆迁中的纠纷大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