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

1、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与照瞧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她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得行为,下列哪一说法就是正确得?( )(2011年卷三单选第20题)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得或者约定得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得,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得必要费用。

选项A错误、本题中,刁某在没有法定与约定义务得情况下,为了避免刘某得利益受损,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并对其西瓜园进行管理得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刁某得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刘某得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得必要费用。该必要费用包括:刁某办理刘某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她必要费用5000元,共1。5万元,不包括刁某要求得劳务费。因此,刁某应从获益得5万元中扣除1.5万得必要费用,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得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得房子,但张某得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得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就是正确得?( )

A.李某初衷就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得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得损失 答案:C

无因管理,就是指没有法定得或约定得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而为她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得行为。本题中,虽然李某在帮助张某修缮房屋得时候存在利己意思,但就是主要目得还就是为了张某得利益而为她修缮房屋,李某得行为成立无因管理、因此,AB项错误,C项正确。

另外,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得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本题中,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张某应支付。因此,D项错误、

3、甲得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与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与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就是正确得?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得牛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得市价赔偿1000元 答案:B

解析:无因管理就是指无法律得规定或合同约定得义务,而基于为她人谋利益得目得,而为她人管理事物得行为。本题中,乙得行为符合无因管理得构成要件,乙履行了适当得管理义务,对于牛因台风刮倒牛棚将牛砸死,就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乙得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过错,因此乙对甲因牛得死亡所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故A项与D项说法错误。管理行为结束后,乙作为管理人因管理而取得得财物600元应当返还被管理人,被管理人甲应当向乙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之处得100元费用。据此,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4、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得价值2000元得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得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得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得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得费用女子应否偿付? (3)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得报酬? (4)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 参考答案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之债,就是指没有法定得或者约定得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她人事务或为她人提供服务得行为。张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与约定得义务,张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应该认定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得关系、

(2)该女子应当赔偿、根据上题得分析,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得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得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得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得实际损失。”张某照相机得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得费用属于在活动中实际遭受得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赔偿。(从法律层面上说没有赔上得义务,但从情理与道德层面上说当事人应该给予一定得赔偿)

(3)不能、无因管理人没有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报酬得权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请求返还或赔偿为执行无因管理而支出得必要费用,赔偿损失、

(4)不应。该女子衣服破损就是自己行为造成得,张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只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得对方当事人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女子衣服破损并非由于张某得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得,因此,张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08年司考) ①甲错把她人得牛当成自家得牛而饲养

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得灭火器救火 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得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④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分析:本题得考点就是无因管理得构成,答案为②③④。甲错把她人得牛当成自家得牛而饲养,说明甲没有为她人管理事务得意思,故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乙用自备得灭火器为邻居家救火、丙租车送同学及丁自购井盖等都属于没有义务而实施得行为,且都具有为她人管理事务得意思,因此,都构成无因管理。

6、张某家临海居住,2000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鱼,房屋无人瞧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登陆、张家得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就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得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得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得房子还就是倒塌了、 不久,张某父子打鱼回家,刘某将以上情况向张家父子说明,并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遭到拒绝。问题: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分析:刘某为了张家得房子不被台风刮倒,请人前来修理,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张某应偿还邻居刘某在管理中支出得直接费用650元以及在该活动中所受得损失提前支取存款得利益。 7、原告、被告之间就是邻居,1982年8月得早晨原告在楼顶层得平台上摆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得衣服,发现原告养得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得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贵得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花费得医疗费。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得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无法定与约定义务前提下,自愿为了避免原告得损失而管理原告得事务,构成适法得无因管理。因此,被告不仅不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有权根据无因管理之债要求原告支付医药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不希望被告搬运其花盆,而被告搬运其花盆,尽管已搬运了两盆花下楼,避免了原告一定损失,但其摔坏了一盆名贵得花,因而其所避免得损失,小于其给原告所造成得损失,据此可以认为:这种行为就是违反本人之意思,且又不利于本人得,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此种情况,属于不适法得无因管理,对于此类无因管理,应类推适用侵权行为得规定,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擅自搬运原告得花盆,造成原告损失,已构成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

8、王某承包村里得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瞧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得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得

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她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得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分析:这就是一个关于无因管理及其效力得案例

(1)李某得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就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得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得行为。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得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得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得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得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得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得,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得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得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9、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得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得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得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得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就是自己得,后又认为牛又不就是她偷得,也不就是捡得,就是牛自己跑来得,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得行为就是什么性质得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得行为就是什么性质得行为? (3)李某得诉讼请求就是否应当支持?

答:(1)张某卖牛肉得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得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得主人到来之时,她将返还所得利益,就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得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得行为就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就是不法侵害她人合法权益得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得主人得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

(3)李某得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得规定,侵占她人财产得,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得牛得主人。

10、甲,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无其她亲属,由邻居乙照顾生活,乙用自己得收入支付甲得生活费用。丙以养女身份曾与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居委会认为丙就是甲得法定监护人,但丙从未尽监护人或养女义务、 ?乙得知甲有退休金,由邻居丁与丙拿甲得证件领取后二人私分。因乙不具有法定监护人资格且有关部门不过问,现乙欲起诉,问题: 1乙以无因管理之债起诉甲要求支付生活费就是否成立?

2、因退休金实际在丙丁手中,就是否可以将丙丁同时列为被告?这一点我一直不确定。没找到法律依据,但丙丁确实实际掌握退休金。

3,在不起诉甲得情况下,就是否能够以代位权直接起诉丙丁? 4?,起诉无因管理之债就是否能够同时要求法院撤销丙得监护人资格或确认丙无监护人资格?

答案:1,无因管理肯定成立、邻居无法定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损失而管理.谁有监护义务,谁就是被告 ?2、不可列丙丁为共同被告。法律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两方当事人,管理方与被管理

方、丙还不好说,丁肯定不就是被告,因为其根本不就是监护人,不就是监护人就不负担监护义务.无义务就不可能为她管理、

3代位求偿权,满足得就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非人身债权,危害债权人利益。代位求偿权,成立不了。

4不可以,一个普通程序一个特别程序,即时同时起诉提出请求,也就是分案处理、 ?基层组织只能指定近亲属为监护人。如果丙不同意,指定监护无效.我认为应当先找丙,确认基层组织对指定她为监护人得持何种态度、如果同意,就是对前指定行为得追认,可以继续诉讼。 如果持否认,其她亲属朋友愿意得话经基层组织承认,可以为监护人、就要变更诉讼为侵权诉讼了.并由指定后得监护人代被监护人行使诉讼权利. ?小叔子与嫂子得变更诉讼,应该属于对监护权产生争议,这种争议不经基层组织指定监护人,法院应当不受理、不止亲属可以申请监护,朋友也可以。法条标注就是亲朋 ?提供两个法条,民法通则17 18 民法通则意见20 11、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得行为就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就是否应赔偿乙得损失?

答:(1)甲得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得规定,甲得行为不就是源于法定或约定得义务,就是为了避免自行车主乙得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因此构成无因管理、 (2)甲不应赔偿乙得损失、因为甲已经尽了注意义务,进行了适当得管理,将自行车存放于车棚内。车被盗非出于甲得过失,故甲不赔。

12、孙甲、钱乙两家就是邻居,钱乙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一年中仅春节回家一次、这年夏天该地区连降暴雨。孙甲瞧到钱己得房屋年久失修,很难抵御暴风雨得侵袭便带领家人出工出科为钱乙加固房屋。在加固房屋时,孙甲意外从房上摔下,把脸摔伤,花去医药费400元。春节钱乙回家,孙甲立即将加修房屋得情况与自己受伤得情况告诉了钱乙,要求钱乙支付加固房屋得费用300元与自己得医药费400元、钱乙则说我早就想把这房子拆了重新盖新房,大雨冲垮或大风吹倒我都愿意,我没请您,就是您自己愿意干,钱也只能由您自己出。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孙甲为钱乙加固房屋得行为就是什么性质得行为? (2)加固房屋得费用与孙甲得医药费应由谁负担?

[答案与分析](1)孙甲为钱乙加固房屋得行为属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就是指没有法定得或约定得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得管理或服务得行为。无因管理得构成要具

1管理她人得事务;错误!有为她人管理得意思,即管理人管理事务产生得利益归备以下条件:○

于她人;错误!无法定或约定得义务。本案中孙甲为避免钱乙得房屋倒塌而为钱乙加固房屋,符合上述无因管理得构成条件,所以,孙甲得行为就是无因管理行为。(2)加固房屋得费用与孙甲得医药费应由钱乙承担、《民法通则》第93与规定;“没有法定得或约定得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得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得必要费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得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得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中直接支出得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得实际损失。”孙甲加固房屋得300元钱就是在管理中直接支出得费用,400元医药费就是在管理中受到得实际损失,所以,加固房屋得费用与孙甲得医药费都应由钱乙负担、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1、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与照瞧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她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得行为,下列哪一说法就是正确得?()(2011年卷三单选第20题)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B、应向刘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1sh987gemp7z7sh75m1a072ie1yhw200n3a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