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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5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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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5修订

版)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会[2015]70号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5.04 【实施日期】201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5修订版)

(二〇一五年四月 深证会[2015]70号)

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之用,并非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本所将根据股票质押回购的发展情况,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指导股票质押回购顺利开展,根据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 / 8

第一章 股票质押回购概述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

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回购,须向本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本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切实执行会员股票质押回购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融入方、融出方签署的协议,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本所和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南。

股票质押回购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业务资格

具备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申请开展股票质押回购。 本所通过指定或配置专用交易单元,对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进行管理。 二、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申请

会员应当在开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前,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申请开通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该交易单元用于股票质押回购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

会员可以通过新增或变更现有交易单元类别的方式开通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交易单元名称为“(会员简称)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交易单元类别为“股票质押专用交易单元”,申请材料按照自营交易单元执行。 三、交易权限开通

会员通过本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组织的股票质押回购技术系统仿真测试,完成业务 2 / 8

和技术准备后,可以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业务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申

请”,按照以下步骤在线申请开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1.指定一个自营交易单元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指令申报; 2.选择开通的质押特别交易单元; 3.上传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 (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六)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1);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业务申请书应当使用正式函件,分别列明交易权限开通时股票质押回购自营、资产管理产品作为融出方的业务规模,加盖申请会员公章,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在业务申请书上签字,并严格按照如下文字做出承诺:“保证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以上材料应当逐项标明序号,压缩为一个电子文件上传。其中第(一)、(二)项应当经彩色扫描,第(六)项应当为可编辑文档。

4.会员成立了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还应当准确填写资产管理子公司全称。

会员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本所将为其开通指定交易单元的股票质押回购权限,并发出正式通知。 3 / 8

四、交易权限暂停和终止

会员可以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业务办理”-“股票质押回购”-“注销”,向本所提出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申请。提交申请时,应当不存在待购回或尚未处置完成的股票质押回购。

本所可以根据《业务办法》的相关规定暂停或终止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被暂停的,本所交易系统不接受该会员初始交易申报,但不影响购回交易、部分购回、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和违约处置申报。会员可以在引起被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情形消除后,向本所申请恢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被终止的,本所交易系统不接受该会员各类股票质押回购申报,且本所自权限终止次日起一年内不接受该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申请。 五、新增或变更资产管理子公司全称

会员新设资产管理子公司,或变更资产管理子公司全称的,应当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业务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变更”,填写资产管理子公司全称,并上传资产管理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

第三章 适当性管理一、融入方适当性标准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制定融入方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体系。

二、合格融入方、融出方信息报备

会员应当在T+1日9:00之前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向本所报送T日股票质押回购的合格融入方、融出方报告。

合格融入方报告填写融入方客户身份、风险揭示书签署、参与业务权限等情况。合格融出方报告填写融出方以自有资金出资或募集的资产管理产品出资,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管 4 / 8

理人等情况。

三、客户资信管理

会员可以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回购等业务在客户资质调查及评级、交易额度授予等方面制订统一制度进行管理,根据客户已参与上述业务的履约情况对资信评级、交易额度授予进行调整。 四、诚信档案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交因违约而导致质押标的证券被处置的融入方信息,本所将其用于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建设工作。

第四章 交易一、标的证券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本所上市交易、挂牌的A股股票、基金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暂不纳入标的证券范围。 二、质押率

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提供足额担保,考虑标的证券市值波动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质押率上限。

对于融出资金专用于新股申购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会员应当考虑同期新股中签率及上市初期二级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质押率,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 三、回购期限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发生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超出3年的情形,会员应当将其作为异常情况向本所报告。 四、申报与成交 5 / 8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5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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