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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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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吗?

案情简介

黄小姐与康先生系夫妻,恋爱期间,黄小姐已告知康先生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需持续吃药治疗,康先生不以为意,于2012年12月,与黄小姐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康先生多次对黄小姐实施家暴,致其精神病发作。黄小姐之母陈女士得知后,将其接回家中治疗。后区残疾人联合会向黄小姐颁发了残疾人证,确认其为一级精神残疾。2013年11月,陈女士以黄小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与康先生离婚。

分歧意见

法院在审查立案材料时,就黄小姐能否作为本案原告起诉离婚的问题,存在以下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小姐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应由陈女士作为原告,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无需经过特别程序认定黄小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作为原告,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小姐可作为本案的原告,但应由陈女士先申请宣告黄小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院认定黄小姐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后,陈女士再申请启动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然后才能以黄小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律师点评

深圳马成律师团胡珺律师同意第三种意见,但尚有以下内容需要补充说明:

1、黄小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间是本案的前置问题,需先经特别程序认定。

黄小姐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发作,如果鉴定其是婚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权以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此种情况下,可由陈女士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或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黄小姐与康先生的婚姻无效。如果鉴定其是婚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监护人有权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此处应理解为,监护人有权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而起诉只能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进行。

2、本案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启动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可基于对被监护人有利的角度,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本案中,康先生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

在诉讼中与原告黄小姐是对立方,显然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故人民法院可以据此排斥康先生作为黄小姐法定代理人的资格,进而指定陈女士作为黄小姐的法定代理人。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应以黄小姐的名义起诉离婚,陈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吗?案情简介黄小姐与康先生系夫妻,恋爱期间,黄小姐已告知康先生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需持续吃药治疗,康先生不以为意,于2012年12月,与黄小姐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康先生多次对黄小姐实施家暴,致其精神病发作。黄小姐之母陈女士得知后,将其接回家中治疗。后区残疾人联合会向黄小姐颁发了残疾人证,确认其为一级精神残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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