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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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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防火

12.1 建筑分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 33—88

2.0.1 根据广播电视工程建筑的规模和服务范围大小划分为四级: 一、中央级;

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 三、市(含省辖市、地区、盟、州)级; 四、县、旗级。

2.0.2 广播电视建筑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广播电视建筑分类 表2.0.2

名称 广播电视中心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带塔楼建筑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 收讯台、微波站 广播电视地球站 中央级、省级 一类 中央级、省级 中央级、省级 中央级、省级 中央级、省级 各级 二类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 注:高度超过24m和低于24m的建筑分类,应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建筑分类执行。

2.0.3 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YJ 58—88

1.0.3 电影院的规模按观众厅的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201座以上, 大 型: 801—1200座, 中 型: 501—800座, 小 型: 500座以下。

电影院应布点合理、规模适当。当电影院总规模较大时,宜设多观众厅。

1.0.4 电影院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与特大、大、中、小型交叉组合)。特等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的相应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0—100年,丙等25-50年; 二、耐火等级:甲、乙等不应低于二级;丙等不应低于三级,且不应有特大型; 三、视听设施:甲等宜设置立体声。

甲等大型以上的观众厅主体结构宜具备能兼放,或以后能改建为兼放70mm影片的条件。 注:观众厅能兼放70mm影片的土建基本条件参见附录一。

7.1.2 电影院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第1.0.4条的规定,但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12.2 广播电视中心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 33—88

3.1.1 标称面积在400m2及400m2以下的演播室、录音室的屋顶承重构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构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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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面积超过400m2时可采用金属承重构件,但必须加防火保护层,使其达到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3.1.2 演播室、录音室最多工作人数超过30人时,应设两个门;最多工作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一个门。

3.1.3 演播室、录音室门的数量和净宽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门的数量和净宽 表3.1.3

房间名称 播音室 录音室 标称面积(m2) ≤100 >100 >200 ≤120 ≤160 演播室 >160 门的数量(个) 1 1 2 1 1 2 门的净宽(m) ≥0.9 ≥1.1 ≥1.1 ≥1.1 ≥1.4 ≥1.1 ≥2.0 ≥1.1 ≥2.4 宽者为通向有外门的道具间的门 备注 >250 2 3.1.4 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的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导演室、灯光控制室等技术房间通向演播室的工作门,如设在防火墙上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2h的防火门。

二、演播室的门及其与控制室的联络窗,如设在防火墙上时,其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2h。 3.1.5 演播室的灯栅架、中间天桥等应采用金属材料,人行检修通道应采用非燃材料。

3.1.6 裙房与高层主体建筑贴邻处的墙体应为防火墙。裙房与高层贴邻处屋顶的水平距离在4m以内应无天窗,且裙房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与裙房屋顶贴邻处的高层建筑可设采光窗。

3.2.1 油浸电力变压器一般应设在裙房专用的变压器室内。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靠墙的部位,并在外墙上开门。二层有其他房间室,变压器室外门、窗的上部应设有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变压器室通向主建筑的检查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2h的防火门。采用干式变压器室,变压器室的布置不受上述限制。

变压器室的其他防火要求应按现行电力设计规范执行。 3.2.2 建筑物内所有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电线路应设金属套管、金属线槽或设在金属梯架上; 二、机房内设备的电源线、控制线,可安装在电缆沟或电缆吊架上;

三、穿越防火墙、播音室、录音室和演播室以及其他重要的技术房间隔墙的电缆管(沟)处,应用非燃烧材料堵实;

四、播出节目用的演播室和标称面积在400m2及400m2以上制作节目用演播室,室内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其他经过阻燃处理的电缆。其他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内用的电缆宜采用阻燃电缆或经过阻燃处理的电缆;

五、演播室灯光设备,应单独设供电回路。 3.2.3 下列部位应设事故照明:

一、标称面积在150m2及150m2以上的录音室、播音室; 二、标称面积在120m2及120m2 以上的演播室;

三、上述房间的疏散走道、楼梯间、自备发电机室、配电室、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 3.2.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等消防设施,应设双回路供电。 3.3.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消声器和保温隔热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3.4.1 广播电视中心应设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原则应遵守现行国家防火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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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设有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演播室,并应设有室内消火栓。不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演播室,应在其声闸外l0m内设室内消火栓,其充实水柱应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3.4.3 一类建筑,建筑面积在120m2及120m2以上的录音胶带库房、录像带库房、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电子计算机房和重要的资料档案库,宜设固定式卤代烷灭火设备。二类建筑的上述部位,如设固定式灭火设备有困难时,可设移动式卤代烷灭火器。

播出机房、微波机房、播音室、录音室、控制室、配电室、空气调节机房等技术房间及可燃物较多,且不能用水扑救的房间,应设移动式卤代烷灭火器。 3.4.4 下列部位应设固定喷水灭火设备:

一、标称面积在400m2及400m2以上的一类建筑的演播室,应设手动控制的雨淋喷水灭火系统。设有消防贮水池和两路供电的消防水泵时,雨淋阀可按气压罐稳压设计。

二、一类建筑标称面积在200m2及200m2以上的道具室、布景库、可燃物品库和建筑面积在100m2及100m2以上的服装库,应设闭式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①设有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演播室,应设有专用的排水系统。

②当一室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雨淋分区时,其手动启动箱处应用不同颜色绘出雨淋分区的平面图。 3.4.5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建筑的办公室(不能用水扑救的房间除外)、走道、公共用房,应设闭式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不能用水补救的房间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3.5.1 疏散指示标志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走廊、楼梯间和电梯出人口处;

二、标称面积在100m2及100m2以上的录音室、演播室、音乐厅、剧场出入口、走廊、太平门处; 三、防、排烟控制箱、手动火灾报警器、手动灭火装置处应设标志牌。

3.5.2 一类建筑应设火灾事故有线广播系统。当与常用的有线广播系统合用时,整个系统均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6.1 一类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一、演播室及其附属技术用房; 二、播音、录音室及其附属技术用房; 三、节目播出及节目制作的技术用房;

四、道具、布景、杂品存放、服装及可燃品库等; 五、磁带、录像带库;

六、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及阅览室;

七、电子计算机房、微波机房、空调机房、变压器室、配电室; 八、仪器室、实验室、控制室、地下库房、放映室、暗房等; 九、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50m的办公室;

十、候播室、休息室、化妆室、会议室、预备室、小卖部等; 十一、空间高度大于1.6m,且有可燃物的技术层内。 3.6.2 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一、演播室及其附属技术用房;

二、播音室、录音室、复制室及其附属技术用房; 三、道具、布景、杂品存放、服装及可燃晶库等; 四、播出机房;

五、磁带、录像带、档案库; 六、空调机房、配电室、变压器室等。

7.0.2 演播室的墙面声学构造,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室内悬挂的天幕,应采用阻燃织物。 7.0.3 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的50m2及50m2以上的播音室、录音室、复制室、审听室、插播室、配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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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防火规范

12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防火12.1建筑分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33—882.0.1根据广播电视工程建筑的规模和服务范围大小划分为四级:一、中央级;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三、市(含省辖市、地区、盟、州)级;四、县、旗级。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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