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机井下检修工岗位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经过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液压基础知识及电气维修基础知识。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4条 熟知所检修采煤机的结构、性能,传动系统、液压部分和电气部分,能独立工作。 二,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6条 在煤壁侧、机身上或机身两端检修时,应在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并设专人进行监护,不准单人从事检修工作。 第7条 当检修现场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送电试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第8条 试车前需要盘车时,检修人员不得将手伸入机体内部。 第9条 牵引部的液压系统一般不得在井下进行检修,如特殊情况需在井下检修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操作准备
第10条 检修人员应配齐需用的工具、起吊用具、仪器、仪表、绸布、海绵、棉纱(丝)、棕刷、清洗油等用品,当日检修所需的材料、备件的数量要充足。
第11条 检修负责人应向全体检修人员讲清检修内容、人员分工及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第12条 检修前要将采煤机及相关设备停电、闭锁、挂停电牌,并与相关设备的司机及相关环节的人员进行联系。
第13条 清理采煤机壳上的煤尘,工作地点周围应洒水灭尘。 第14条 检修部位上方及进风侧的工作帐篷、检修人员工作服、工具及零件要清洁。
第15条 检修前除原有设施外,还要另设可靠的临时防滑安全固定装置。
四,正常操作
第16条 液压件需带入井下时,应有防污染措施。
第17条 需进行起吊工作时,非综采面应另设起重架,不准利用支护梁、柱进行起吊。起重工具及连接环、销必须合格,安全性能可靠,连接必须牢固。
第18条 拆装时,重要部位、加工表面应使用铜棒。
第19条 拆卸生锈或使用了防松胶的部位时,事先应用松动剂或震动处理后再进行。
第20条 对常用工具无法或难以拆除的部位和零部件要使用专用工具,严禁破坏性拆除。
第21条 拆下的零部件及使用的工具应放在专用箱内,不准随地乱放,以防污染、丢失或落入机体内部。
第22条 更换的零部件必须是合格产品,不准代用。 第23条 安装骨架密封时应使用导向装置,防止翻唇。
第24条 主要紧固件应使用力矩扳手。重要结合面及紧固螺栓应按要求使用防松胶。
第25条 检修后必须清洗油池,注入油池的油必须经过过滤。 第26条 采煤机电气部分的检修按电气设备检修操作规程进行。 第27条 恢复送电前,检修人员必须撤离运转部位,并向相关人员发出开机的通知及开车信号后,方可送电,并由采煤机司机按规定开机。
五、收尾工作
第28条 检修完毕,必须经全面检查后方可撤去工作帐篷和临时防滑安全固定装置。
第29条 进行全面试车,观察是否有异常。
第30条 清点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备件,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升井,并做好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