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森聚鑫窗业有限公司 .
奖罚管理规定
编制:韩雪
审核:程显东 批准:李智
2017年9月10日发布 2017
年9月10日实施
1目的
为各种改进及事故提供奖罚的依据.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森聚鑫窗业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本规程由品质部组织编写,经运营总经理审核,运营总经理实施。 3.2行政部负责对公司内部质量损失的统计和责任的划分。
3.3营销本部售后管理中心负责对厂外反馈信息的统计。损失的计划和责任的划分,并负责将此类信息传递给运营管理部。 3。4负责奖罚通告的发布和奖罚的执行。
3。5营销本部。外采部。行政部等负责对外索赔的执行。 4定义
4.1 质量的损失;由于产品不合格或工作不合格,造成公司产生正常成本以外的额外支出,包括工期延误,生产线中断等。
4。2质量事故;凡是产生质量损失的事故均视为质量事故。
4。3 再创造;为森聚鑫专属名次。从无到有 。从有到优的开创性开展工作的一种表现.
处罚相关规定
5.有经济损失质量事故等级
5.1质量事故等级
质量事故等级按经济损失确定为3级。经济损失500元以下为1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500—2000元之间定为2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元—5000元之间定为3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超出5000元以上,定为重大事故。
5。2质量事故处罚(含连带处罚)质量事故发生,一经查实,必须做出处罚. 5。2。1 1级质量事故处罚出错责任者每人50元,不连带上级管理者,处罚延续错误 责任者每人60元.
5。2.2 2级质量事故处罚出错责任者损失金额的20%,连带上一级管理者,处罚上一级管理者15%元,处罚延续错误责任者25%元。
5.2.3 3级质量事故处罚出错责任者损失金额的25%,连带上两级管理者,处罚上两级管理者每人20%,处罚延续错误责任者30%元.
重大事故(处罚额度不超出3000元)
对于来自客户对销售公司的投诉,造成信誉损失,出现质量问题(不包含质量事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