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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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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素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新进教师,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应当坚持政府宏观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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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的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对教师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等职业学校应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招聘教师,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国家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六)应聘专业教师岗位,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所需专业工作经历、三级以上职业资格(高级技工、助理工程师)或助理以上非教师所需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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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可直接应聘专业教师岗位。

在专业教师紧缺的情况下,允许教学急需但没有教师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学校招聘。

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全省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的优秀选手,并获得高级技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应聘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岗位。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禁止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指向性条款,对专业条件的要求应参考教育部相关专业学科目录规范表述。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九条 制定招聘方案。中等职业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设岗,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方案。

招聘方案由招聘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拟招聘人数;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考试的办法;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等。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单位)核准,报省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设区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县以下政府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招聘方案,经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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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十条 发布招聘信息。经核准的教师招聘方案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招聘学校及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招聘公告一般在报名前15天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信息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省教育厅网站开辟“山东省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信息”专栏,为各中等职业学校自愿面向全省、全国发布招聘信息提供服务。

招聘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学校的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相关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其中,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第十一条 报名与资格审查。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指导下,由招聘学校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报名与资格审查,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认真核对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考试。考试内容及科目应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的特点确定,采取笔试、面试(包括答辩、试讲、面谈交流、实际操作,下同)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经验、技能水平、技术开发能力、教学水平等。

(一)招聘初级、中级教师岗位人员,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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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初级教师岗位的笔试科目为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专业知识;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笔试科目为专业知识。

面试。面试要围绕岗位需求,突出对实践、操作、教学等能力的考察。一线教师在考评组(评委)中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招聘专业教师要将专业工作经历和职业资格作为基本条件,招聘考试要以测试专业技能和执教能力为主。

(二)招聘高级教师岗位人员,具体方式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自行确定,可采取答辩、试讲、面谈交流、实际操作等方式,也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

对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或简化程序的方式组织招聘。

初级岗位的笔试一般由省、市、县(市区)统一组织。专业知识和技能测试、面试一般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自主命题和组织。

第十三条 考核。通过考试的人员,由招聘学校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体检。对通过考试、考核的人员进行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招聘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岗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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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素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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