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以来,某农林大学发现某省种子公司在市场销售标有西农8号子样的西瓜种子,而该种子公司并未获得其授权.在经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遂向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专利侵权成立,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方的经济损失,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 (二)本案分析:
某农林大学在对西农8号的保护方面,申请了方法专利,后又对其产品的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且均获得了专利权,应当说知识产权意识是比较强的.而对种子这类产品的知识产权发明,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一定的局限性,还可以多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手段,如根据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于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具备适用名称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申请,取得授权品种的地位,得到15到20年的品种专用权.对于像西农8号这样的知名商品,还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成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在该案纠纷的处理上,也有值得研究的地方.尽管西农8号是用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被告方未经授权经营该产品,应当构成专利侵权.但这样认定在法律上也有值得研究之处.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延及用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但这里是有前提条件的,其前他条件就是专利法另有规定者外.这里所谓的专利法另有规定,应当是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西农8号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方法,依法享有专利权.但作为直接用该方法所直接生产的西农8号并不享有专利法意义上的专利权.故某种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西农8号西瓜种子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由于西农8号未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所以某种子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授权品种侵权.
对于某种子公司这种违背商业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损人利己的行为,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完备的今天,还是可以找到制裁的法律依据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簧,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簧,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享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应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西农8号属于知名商品是明确的.某种子公司毫无掩饰地使用西农8号这一商品名称,侵犯了作为拥有者某农林大学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同样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认定与处理,与专利侵权的处理结果可以说是异曲同工,而又可以避免前一种处理方法可能碰到的法律障碍. 案例 二
(一)、基本案情
李某研究开发了一无级变速的设备于1994年9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王某也独立开发了与之大致相同的无级变速的设备,于1994年3月6日在机械工业部举办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展出了该设备,并于1994年9月6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法国人伊万,将其在法国研制的与李某,王某相同的设备于1994年9月4日向法国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后又于1995年9月4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提出优先权要求.李某的专利申请于1996年3月5日被专利局公开. 试问,李某,王某,伊万三人的专利申请哪个具有新颖性,并说明理由. (二)本案分析
本案例涉及专利申请中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专利的抵触申请以及外国优先权的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目的在于考察对优惠期,抵触申请的构成,以及优先权日,优先权期法律规定的理解.
王某的发明创造虽然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展出,在其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属于丧失新颖性的法定例外情况,其专利申请应当不丧失新颖性,但由于李某的申请先于王某,且李某的申请在王某的申请后公开,构成抵触申请,故王某的申请损失新颖性.法国人伊万在中国的专利申请虽然比李某的申请迟,但由于中,法两国均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伊万在法国的专利申请日1994年9月4日,在中国申请后又要求优先权,由于未过12个月的优先权期,所以其在中国的专利申请视为在1994年9月4日提出,较之李某的专利申请早一天,与李某的专利申请比较,伊万的专利申请有新颖性,但是由于该发明创造已由王某于1994年3月6日的展出而进入已有技术领域,故伊万的专利申请亦不具有新颖性. 案例三 基本案情
张某在甲研究所任工程师期间,研究所安排其开发一种高压阀门产品,1994年10月5日张某退休时尚未完成此项产品的开发.退休后张某与乙工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工厂协助张某继续完成此项产品的开发.产品开发成功后,乙工厂有制造该项产品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归张某.该产品开发成功后,张某于1995年10月5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甲研究所得知此情况后,以该产品系职务发明为由,要求张某与之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张某怕影响与甲研究所的关系,遂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经过登记,公告,甲研究所成为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当乙工厂按张某开发的成果制造高压阀门产品,并进行广告宣传时,甲研究所遂向有关单位发送材料,声明该产品是其专利产品,阻止他人与乙工厂签订产品订货合同,乙工厂的生产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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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阻碍.在此情况下,乙工厂遂向法院起诉,以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为依据,认为其享有该产品的生产权,甲研究所的诋毁宣传,给其造成损失,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甲研究所提起反诉,主张该产品是其专利产品,乙工厂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需要思考的问题:
1,该高压阀门产品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2,张某就该高压阀门产品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3,张某与甲研究所所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4,乙工厂以甲研究所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能否成立? 5,甲研究所的反诉能否成立? (二)本案分析
本案例意在考察对离退休人员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如何确定其为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
张某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虽然是在其退休之后,但由于系在其退休后一年时间之内,而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又是张某在职期间尚未完成的产品开发任务,所涉及的成果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作为完成者本人无权以此与他人签订合同,所以,张某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张某不应享有对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其申请权应由研究所享有.而该案中的现实情况是张某已经申请了专利,并且获得了专利权,成为了专利权人.研究所应当与张某通过专利纠纷诉讼,以解决其专利权争议.可是研究所却采取与张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这种形式,在合同签订中存在胁迫的情况,按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胁迫的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可这一无效的合同却导致了一个专利权回归的结果,所以也就无需再考虑这份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正因为研究所系该产品的合法的专利权人,而乙工厂与张某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所以研究所撒发材料,说明正确情况的行为,构不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应驳回乙工厂的起诉.因研究所系这一产品的合法专利权人,所以其反诉要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四
(一)、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其一项发明创造于1996年2月的一天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邮戳上的日期无法辨认,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1996年2月29日,后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权,假定在2006年3月1日,该专利权人发现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该专利产品,专利权人能否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二)、案例分析
结论是专利权人不能追究制造该产品者的侵权责任,原因是该产品虽然原来是专利产品,但因其已超过专利保护期限,原专利权人已不再对其享有垄断权.
本问题意在考察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从何时开设计算,以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终止时间.按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般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从申请日起计算.该专利申请虽是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但因为邮戳上的日期无法辨认,所以其专利申请应当按专利局实际收到的日期计算,即该专利申请的日期为1996年2月29日,后该申请被批准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即从1996年2月29日起计算,按实用新型专利权10年的保护期限,起终止期限应为2006年2月29日,即2006年2月底,可是因为虽然1996年为闰年,2月是29日,但2006年并非闰年,2月只有28日,所以该专利权的终止期限只能是2006年2月28日,他人制造该产品的时间是2006年3月1日,已超过了该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虽然未经许可,此种行为依法并不侵权 案例五
甲研究所将其研究开发的长寿命阴极于1984年某月某日在一家全国性的报纸上进行广告宣传,仅声明该产品可以显著延长彩色显像管的寿命,别无其他文字表明该产品的构造等,1985年中国专利法生效后,该研究所就公开的这一产品申请专利能否获得批准? 案例六
一乡镇企业在某技术市场购买了一套有关生产花粉营养品的技术资料,因无法按其生产出花粉产品,遂与某大学签订了一份技术合同.合同约定,该乡镇企业提供经费与报酬外,并提供2公斤花粉作为原料,派遣3名仅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员协助研究开发工作,对于开发出的成果如何申请专利合同未作约定.该大学由一名专业为化学的副教授与一名具有中级职称的实验员进行开发工作,历经半年时间用化学方法开发出了数种峰花粉精产品,后该大学就峰花粉精提取分离技术单独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乡镇企业得知此事后,要求作为共同发明人与某大学共同就此项技术申请专利. 试问乡镇企业的这种要求能否依法给予支持? 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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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研制的高氧医用液体治疗仪,使氧气溶解入葡萄糖溶液或生理盐水溶液中,通过静脉输注高氧液体,治疗各种急慢性缺血缺氧疾病,被称为“液体高压氧仓”,必要技术特征是通过一个量子溶氧发生器将氧气液化,对于严重烧伤后的缺氧和抗SARS给氧的新渠道。在2003年获得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发现成都、吉林等地的医院使用的产品和自己研制的专利产品实质特征相同(通过量子溶氧发生器将氧气液化的原理),只是溶氧的出气部位不同,专利产品的溶氧出气口设在溶氧发生器的侧面,行为人的产品溶氧出气口在溶氧发生器的后面。
问题:1、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判定侵权的原则是什么?侵犯专利权的何种权利? 2、专利权人应当采取何种救济措施?权利人应当采取的临时保护措施有哪些? 3、该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哪里?原告在诉讼中应当采取的策略有 哪些? 4、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的抗辩事由一般 有哪些? 案例八
李某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改变螺纹钢产品形态’, 申请人指出:现有的螺纹钢产品为9米、12米两种规格长度的,该申请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具体工程的需求将规格化的螺纹钢变为工程所需求的不同长度的规格的螺纹钢,即定向生产定向销售。将螺纹钢生产的无方向化销售模式改变为定向性产品销售方式。国家专利局驳回其申请并通知李某,李某不服。 问题:1、请分析国家专利局驳回申请的理由。 2、李某对驳回申请不服,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案例九
1998年刘某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全封闭式环形列车摩擦动力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8101009。7,其发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增加摩擦力或摩擦力矩来提高输出功率,是一种能量增大装置。国家专利局驳回其申请,刘某不服。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复审委维持了专利局的决定。刘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刘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问题:1、国家专利局的驳回决定是否正确?
2 、刘某应当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如果向法院起诉,向哪个法院起诉,被告是谁?
3、链接案例:有人申请一项发明专利,他主张发明的核心内容是:给轮船一个驱动力,使之启动,产生波浪,波浪通过该发明人的发明的一种设备可以发电,产生的电能一方面可使轮船继续前进,又可供轮船上使用,如照明等,这样轮船可不停的行走,电能也可源源不断的产生。请问:这样的发明能否批准专利,为什么? 案例十
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经与乙厂交涉无果,遂向法院起诉保护其专利权。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的诉讼请求。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甲厂被授权的专利可能是何种? (2)、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何种权利?
(3)乙厂主张不构成侵犯甲厂专利权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若乙厂还继续生产N型高压开关,并在质量上与甲厂竞争,那么乙厂应当采取哪些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5)、假设乙厂请求宣告甲厂的专利权无效,应在何时、以及何种理由、向谁提出?若甲厂对无效宣告的决定不服,应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6)、若甲厂授权专利时,还要求了外国专利权,甲厂当时应当履行的手续有哪些? 案例十一
西安市李某等三人发明了一种污水处理设备,并取得专利权。他们发现有 两家造纸厂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产品,但不知是谁生产制造的,于是李某等权利人只能与使用人交涉,并想在使用人处获得证据,但使用人禁止其进入生产场地来取得证据。
问题:(1)、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权利人在向法院起诉前如何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2)、该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3)、制造者、使用者的行为是否侵犯专利权?如果使用者是在市场上合法购买来的产品并且不知其是侵权产品,使用者是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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